現時香港的政治動蕩,激進勢力抬頭,甚至連鼓吹獨立的香港民族黨也出現了,這正如我的預言:「一國兩制」恐怕捱不到2047,黃之鋒所要求的「2047年全民公投」也恐怕不能成為事實,有趣的是,連美國人和反對派傳媒也正在為「獨立」降温,因為大家都知道,這樣子下去,別說是2047年,連2027年也不一定過得到。
說「一國兩制」完蛋大吉,也許沒那麼快,不過,廿三條的立法,已經開始有人陸續提出來了,相信在本年底立法會選舉一過,便將會推上議程。
然而,本文的主題並不是說廿三條,而是想說,假如廿三條真的不推,又或者不通過,中央政府又有甚麼方法,去對付香港的混亂呢?
第一當然是最絕的,動用《基本法》第18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內發生特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
第二,由於《基本法》廿三條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假如廿三條無法通過,中央政府可以把內地的「國家安全法」加進「附件三」。
第三,早在港英政府時代,也已經有相應的刑事法,其中包括了《官方保密條例》、《公安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之內,其中的「遊蕩導致他人擔心」,已在去年12月24日,兩名記者追訪教育局長吳克儉時,被提出檢控了。
特區政府還未使用過的法律,是港英政府在1938年引入香港的「煽動意圖罪」:「(a)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b)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d)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e)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f)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g)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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