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9日

《基本法》的一些說明

我發現,很多香港人,其實並不十分瞭解《基本法》。碰巧,我的很多朋友,都是法律專家,也碰巧不少人的專業就是研究《基本法》,閒時討論,令我對《基本法》也有了一定的認識。
首先,反對派常常指責,中央政府並不遵守《基本法》,意圖破壞「一國兩制」,但我看來看去,也看不出這個指責有何道理。如果要實話實說,中央政府的確是有陰謀,但這是早已在當年撰寫《基本法》時,已埋藏了下來,當年看不出來,現在被「陰」到,只是香港人不夠班而已。《基本法》的第二條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一點,香港的自治權並非自己擁有的,而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的。換言之,這是主與從的關係,這是上司與下屬的關係,而非根據法律定義上的對等關係。如參看美國憲法,很明顯《基本法》並不等同於美國的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的關係。這正如第十二條也說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二點,香港並不是享有「自治」,而是「高度自治」,究竟「高度」是甚麼高法,由誰來決定,這是另外的一回事,但很明顯,「高度自治」這名詞是可圈可點的。

《基本法》第五條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以上這就是「一國兩制」的內涵。所謂「一國兩制」,指的並不是「高度自治」,而只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而已。」換言之,這是中國的其他地方行社會主義,香港行資本主義,舞照跳,馬照跑,就是這麼簡單。
《基本法》第四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八)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簡單點說,行政長官的其中一個職務,就是執行中央政府的指令,即是中央政府要他做乜,他便要做乜。
根據我認識的法律專家說,這就是中聯辦主任張曉明說,行政長官地位超然的由來。因為,行政長官是負責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橋樑,也是凌駕於三權之上的。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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