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周二,資深大律師兼政協委員胡漢清開了記者招待會,指出香港民族黨提出的主張,並非只是言論,而是有所行動,例如成立政黨,並且企圖向攻府登記公司註冊,也在邀請他人加入,因此已違反了刑事罪行條例。
另一方面,香港民族黨發言人則反駁說:「如果以言論控告呢條罪,條罪就要面對違反言論自由嘅違憲審查。香港開埠以嚟未告過叛亂,佢敢就告。」
沒幾天前,資深大律師兼前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則說:「現行的叛逆罪條文,只是禁止襲擊英皇或鼓動別人入侵英國,並不關乎香港獨立的問題。」
在上周本欄,我已經引用過叛逆罪第2條,其中的:「(c)向女皇陛下發動戰爭,藉此:(i)意圖廢除女皇陛下作為聯合王國或女皇陛下其他領土的君主稱號、榮譽及皇室名稱;或(ii)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女皇陛下改變其措施或意見,或旨在向國會或任何英國屬土的立法機關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
我也講了在回歸後,臨時立法會制定《香港回歸條例》,把原有條文中出現的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照改成為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以,我實在懷疑,湯家驊在說這番話之前,究竟有沒有翻過書?
至於香港民族黨認為,香港開埠以來未告過叛亂,的確是事實。甚至在英國,法庭最後一次審訊是在1947年,1972年曾經控告過,但後來撤銷了。所以,法例雖有,能否告得入,仍然是未知之數。
雖然香港政府並沒有告過叛逆,卻告過「煽動叛亂」,而受害者正是前民政事務局長曾德成。
維基百科的紀錄是:「曾德成……曾經就讀於聖保羅書院。六七暴動時期,他在學校派發共產主義及反港英政府傳單……時任英籍代校長韋爾思,報警,曾德成於9月28日於學校被拘捕,其後因為煽動罪名被判監禁兩年,成為少年犯及留有刑事案底,失去升讀大學機會。」
簡單點說,叛逆罪是有的,法律中的英皇和聯合王國也可直接轉化成為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但這法例在香港並沒有執行的先例,在英國也很久沒有執行過了。
不過,如果是煽動罪,卻曾經有過先例,受罪人就是曾德成。因此,暫時來說,從法律的觀點來看,煽動也許比行動更為危險,這實在是可笑極了。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http://www.am730.com.hk/column-30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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