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日

《國歌法》追溯力是為廿三條設立先例

周三的立法會會議,黃碧雲議員提問《國歌法》追溯力,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含糊回答:「現階段就個別條文及細節作出評論言之尚早」,及強調《國歌法》的本地一定符合《基本法》。相比起他在上月中接受電台訪問說法有點兒前後不符:「香港法例一般情況下都冇追溯力。」

黃碧雲引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和實施該條款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2條,指香港的刑事罪沒有追溯力。她顯然沒有看過我在日前的文章:甚至連中國內地的法律,也沒有追溯力。

我在上篇文章指,饒戈平在上月說法並沒有明講答案:「是不是要再被追溯,要看香港法律具體規定。」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則說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梁愛詩也覺得,現階段未有急切需要設追溯期,但也要視乎人大通過時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出席無綫節目「講清講楚」時則說:「這條法例拿出草案時,已經說日後如果過到,就會在草案拿出來或某日已經開始生效。正如我們有很多稅收、『辣招』,都是一公布即刻生效,過了才返回頭。」

特首林鄭月娥的說法也是類似:一般香港立法不是很多設追溯期,但不是完全無,並以《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為例,都是於實施後從以前一個日子生效。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批評林鄭月娥的類比是不倫不類,我同意涂的說法,但從專業搬龍門的觀點去看,這法律罅是絕到極點。范徐麗泰和林鄭月娥both非笨蛋,但以她們的法律知識,恐怕未必能獨自想出來,如今兩人異口同聲,應有高人在後指點。

但《國歌法》並非硬任務,縱是在立法期間唱國歌大喝倒采,又有何傷?何必冒天下之大不韙,去設立追溯期?答案只有一個:追溯期並非為《國歌法》而設,而是為設先例,以後「廿三條」立法期間,追溯其罪行也是順理成章……如立法期間傳媒受箝制,立法過程必事半功倍。

整個建制派正為追溯力造勢,日前三大報為前警務處長李明逵訪問,也是認為《國歌法》在本地立法後應有追溯力,以後同類言論,應陸續有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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