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4日

私有化後再上市不能禁絕

我不時會見到智易東方證券行政總裁藺常念,但和藺sir只是點頭之交,不算熟,反而是藺sir的拍檔阿John就是我從小看到大的小朋友。近日藺sir忽然爆紅,因他寫了一篇文,叫「港交所扶持厚顏無恥的企業家」,指新福港(1447)與承達(1568)在低位私有化後,再把舊業務重新上市,保障不了投資者,港交所(388)的回應則是現時上市規例並沒有禁止這行為,而且縱是算港交所批准,公司都要獲足夠投資者支持,才可成功上市。
且讓我解釋真正原因,其實港交所真的是鼓勵私有化後再上市的,理由很簡單,因這樣一來,交易所可多收一次上市費用,這好比地產經紀,如為客人成功租出樓宇便沒有戲唱,租客不管在樓宇裏住多久都不關經紀事。
但是,如果經紀成功遊說業主趕走租客,然後再來把房子出租,那就可以多收一次佣金了。事實上,我們之所以在街上見到這麼多的吉舖,正是因為這個原因。
港交所一直以來的政策,也正是鼓勵新上市,這正如我曾經講過很多次,它一方面希望趕絕細價股,因為這些莊家實在太過賊(就這一點而言,交易所是對的),一方面則大量鼓勵毫子股上市,之所以這樣人格分裂,也不過是因為上市的收入很高,捨不得放棄而已。

以上是從交易所的私利去看,現在再從公義去看這事件。首先,交易所不能阻止私有化,因私有化是公司的正當和合法權利。因此,問題在於,私有化後,可不可以再重新上市呢?試想想,如公司私有化後,不准它重新上市,第一個結果是,它可以把公司在別的地方上市,這等於把香港的生意拱手送給別的地方,自然也是對公共利益有害的,因這會令到香港這個pool愈做愈縮?
直接點說,在股市,本來就是一個大戶魚肉散戶的市場,如果這也不准那也不准,100%對投資者有利,後果便是沒有公司來上市。就是「同股同權」這個天經地義的大原則,都令到阿里巴巴卻步了,如果連私有化再上市也來規管,相信港交所更加是雞飛狗走,不用做生意了。
現時法例確不公道,但如換成公道的法例,交易所會被別人搶光生意,至少是搶光所有大生意,剩下來的恐僅那些不能在別地上市的local thieves。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http://www.am730.com.hk/column-295789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