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四在旺角大球場,香港對老撾國際足球友誼賽,一批球迷在奏中國國歌時,發出噓聲及舉出不文手勢。
有傳媒報道說,政務司長張建宗就此事表示,國歌法有否追溯力問題,法律觀點要交由律政司研究。但也有傳媒指,張建宗只是說把「國歌法問題」交由律政司研究,而不是「國歌法追溯力」問題。由於我找不到原來訪問片段,因此不知原文如何。
也有傳媒報道:「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建議,港府應將現時不尊重國歌的行為記錄在案,研究能否在立法後再追溯這些違法行為。」
查《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二條已講明了「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香港法律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所規定。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至於國內的97刑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換言之,中國法律也沒有追溯力。至於司法解釋,則不可改判以前已經判決了的案件,但卻對未檢控、未判決的案件有約束力。這就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說的﹕「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我心想,饒戈平身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不可能犯上這低級錯誤呀!於是我找了他的原話:「這些明顯的違法行為,是包容、縱容,姑且,還是怎樣依法來辦理呢?先要有法可依,要盡快立法,在沒有立法以前,這些違法行為會被紀錄在案的,是不是要再被追溯,要看香港法律具體規定,你現在沒有明確的法律以前,你現在討論這個問題、顧慮這個問題,就缺乏可操作性。」
饒戈平說得很技巧,但細微處卻lost in reporting了。至於張建宗,應該是看得民主派文宣太多,居然自己也懷疑香港法律可能有追溯力,他應該也不知道《基本法》並非刑法,並不可以據此而作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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