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4日

分包銷商需要持牌嗎?

【明報專訊】話說交易所在9月22日發表了《聯交所就修訂有關發行人上市後集資及除牌程序的(上市規則)諮詢市場意見》,其中有一段我覺得有點耐人尋味:「規定供股及公開招股的包銷商(如有)必須為《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持牌人士,並須獨立於發行人及其關連人士。」

在供股包銷中,有一種做法,叫「分包銷」(sub-underwriting)。簡單點說,包銷商可以把其供股包銷,分包銷給其他的券商,或其他客戶,自然也要將部分包銷佣金,分拆給這些分包銷商。

漏洞如今就來了﹕假設包銷商享有2.5%的包銷佣金,它只取0.1%或更低的象徵式佣金,而把2.4%以上的包銷佣金拆給了分包銷商,而包銷商一股不留,把全部包銷統統分給了一個或以上的分包銷商,如此一來,分包銷商便等於包銷商了。

券商本質是經紀 非投資者

問題在於,包銷商需要是持牌人士,分包銷商又要不要呢?通常,券商包銷了供股,便會找其客戶,承擔分包銷,以減輕自己的包銷責任,只賺取差價。畢竟,券商最理想的狀况,是完全不take position,乾賺佣金,因為券商的本質是經紀,不是投資者。

好了,換另一個情况,可不可以硬性規定,連分包銷商也必須是持牌人士,即券商呢?問題仍然在於,券商找行家去分包銷,即是要坐盤,這都是用了券商的FRR限額,也影響了券商的生意限額,這豈不是不划算了嗎?先前不是說過了,券商的本質是做broker,坐盤並不划算的嗎?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07057058672&issue=201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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