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4日

為何92年可收回土地,今天不可以?

根據2019年的報道,4級農地補償價格分別是:1,124元、843元、562元337.2元。其實政府出1,124元一方呎,已經是佔了大便宜,新界佬也已𦧲飯應,可是政府則堅持只出乙級農地價錢,即834元,因而事情膠著。

如果是按照反對派智囊「本土研究社」的意見,則只可出500元,這直情是搶錢了。不過,如果政府真的聽從這意見,用500元去收地,另一批反對派馬上就會撲出來,指責政府大搞共產主義。

總之,照反對派的做法,就是公仔我贏字你輸,這樣搞來搞去,一搞就是二十多年,今日民不聊生,貧無立錐之地,嗯,說老實話,他們只佔了一半,另一半,當然也是現政府的昏庸無能。

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3條:「在每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須收回任何土地作公共用途時,行政長官可根據本條例命令收回該土地。」

問題是,甚麼是「公共用途」呢?如果收回用來興建公屋,或者用來興建公路,當然可以,但如果用來興建居屋,甚至是私樓,用來出售呢?

1992年「Chan Lau Fong and 12 others   v.律政司」,政府利用這法例去收回那塊在荃灣的土地,居然是用來興建商業和住宅用途,21「份」(lots)土地當中,只有2「份」是用來興建道路。

可是,上訴庭居然判決原告敗訴,兼且要付堂費,皆因所謂的「公共用途」,要從整體來看,不是單看有多少用來作了公共用途,有多少用了來賣錢。或者可以這樣說,賣錢也是「公共用途」之一。

這位是法律專家的朋友說,可以用這案例,作為依據,去收回土地。只要可以賣出部分,就不怕不回成本,別說是甲級農地的1,124元了,就是付出市區農地的價格,1,348元,又何妨?

另一位更專家的人卻說:「你忘記了,這是在1992年,港英政府年代,那時的民主派馴服如狗,哪裡膽敢反抗呢!如今做相同的是,肯定會司法覆核,告到政府甩褲,而且還申請法援,用政府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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