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5日

为何1992年香港政府可收回土地,今天却难于上青天呢?

根据2019年的报道,4级农地补偿价格分别是:1,124元、843元、562元337.2元。其实政府出1,124元一方呎,已经是占了大便宜,新界佬也已饭应,可是政府则坚持只出乙级农地价钱,即834元,因而事情胶着。

如果是按照反对派智囊“本土研究社”的意见,则只可出500元,这直情是抢钱了。不过,如果政府真的听从这意见,用500元去收地,另一批反对派马上就会扑出来,指责政府大搞“共产主义”。

总之,照反对派的做法,就是公仔我赢字你输,这样搞来搞去,一搞就是二十多年,今日民不聊生,贫无立锥之地,嗯,说老实话,他们只占了一半,另一半,当然也是现政府的昏庸无能。

根据《收回土地条例》第3条:“在每当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须收回任何土地作公共用途时,行政长官可根据本条例命令收回该土地。”

问题是,什么是“公共用途”呢?如果收回用来兴建公屋,或者用来兴建公路,当然可以,但如果用来兴建居屋,甚至是私楼,用来出售呢?

1992年“Chan Lau Fong and 12 others v.律政司”,政府利用这法例去收回那块在荃湾的土地,居然是用来兴建商业和住宅用途,21“份”(lots)土地当中,只有2“份”是用来兴建道路。

可是,上诉庭居然判决原告败诉,兼且要付堂费,皆因所谓的“公共用途”,要从整体来看,不是单看有多少用来作了公共用途,有多少用了来卖钱。或者可以这样说,卖钱也是“公共用途”之一。

这位是法律专家的朋友说,可以用这案例,作为依据,去收回土地。只要可以卖出部分,就不怕不回成本,别说是甲级农地的1,124元了,就是付出市区农地的价格,1,348元,又何妨?

另一位更专家的人却说:“你忘记了,这是在1992年,港英政府年代,那时的民主派驯服如狗,哪里胆敢反抗呢!如今做相同的是,肯定会司法复核,告到政府甩裤,而且还申请法援,用政府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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