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7日

「超然」並不等於獨權 關鍵語在於中央直轄

首先,是在上星期,由中聯辦主任張曉明說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現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
由於他的這一番話指出了行政長官的地位,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因此引起社會上廣泛的討論。就此,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饒戈平在北京作出了解釋,非但指出了香港政治體制並不是「三權分立」,還直指有些香港法官並不理解《基本法》。用這番話來為張曉明作解說,在香港的社會,更無異於火上澆油。
對於饒戈平的說法,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陳景生的說法是最為有趣的:香港的法官有很多,他們應該都很熟悉《基本法》,但其中有幾個不熟悉,那也是有可能的,如果饒戈平不能直接指出是哪幾位法官不熟悉法律,那實在無法證出其對錯。
由於司法獨立是香港人所最為堅守的一座堡壘,一旦牽涉到這範圍,司法界一定會出來捍衛。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昨天便出來聲明,《基本法》第2、19和85條列明司法獨立,而第25條亦寫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四條的內容分別是:第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1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8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或許我們應該這樣說,如果我們細看《基本法》,中央政府的確並沒有把西方慣常用的,也即是港人心中以為的「三權分立」的制度,加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身上。《基本法》所用的,是一套由中央政府自己發明的,獨一無二的制度。
如果我們再細看張曉明的說話,正如文首所引述出來的:「行政與立法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在這段話之中,我們看出了「司法獨立」,以及行政和立法「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這的確是在某程度上的三權分立,問題只在於,行政長官本人究竟是不是在三權之上呢?
這個答案,可參考行政長官梁振英本人的回應:「香港並非一個主權國家,是一個有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香港所有權力都是來自中央授權,中央在香港政治體制中,只是任命行政長官及行政長官提名的主要官員,因此行政長官的地位確實超然。」
從語理邏輯上去看,「超然」並不等於凌駕之上,例如說,英女皇的地位便是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但是英國的體制也並非沒有「三權分立」,如果從行政長官是由中央任命、也只有中央才能罷免一事看來,他的「超然」地位,也是一個客觀的事實。
總括而言,我們並不相信反對派人士的說法,因為行政長官不可能在香港當一個「土皇帝」,理由很簡單,中央政府的基本立場,是盡量「一國」,減少「兩制」,我們也許應該擔心中央政府如何蠶食「一國兩制」,行政長官所擁有的權力,也應該愈來愈少,所以,張曉明在上星期的講話,核心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這一句,如果擔心行政長官凌駕於三權之上,這應該是擔心擔錯了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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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刊於9月17日出版的 ‪#‎香港投資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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