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由於印度作為「強姦之都」,2014年有3.6萬宗性侵案件,其文化和旅遊部長Mahesh Sharma公開聲言,女遊客晚上最好不要獨自外出﹕「為了確保自身安全,外國女遊客不該穿着短裙或其他裙裝。因為印度與西方文化截然不同。」
這一句話,好比在2013年,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在撲滅罪行委員會的記者會中講及強姦數字上升時,說出﹕「Some of these cases also involved the victims being raped after drinking quite a lot of alcohol, so I would appeal that young ladies should not drink too much。」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曾經說過,很多女性被強姦是在喝醉酒之後。結果被婦女團體圍剿。
婦女團體認為,說女人喝醉酒後被強姦,這言論是侵犯了女性,有着blame the victim的意味,於是對他作出了圍剿。
對於以上的事件,我的看法是,如果我是美女,我不會在充滿色狼的地方,穿着暴露衣服,把自己灌得爛醉,身邊也沒有信得過的朋友在旁保護。如果我有女兒,我也會勸誡她如此。這正如假如我攜有大量現金,也不會將錢放在透明膠袋內。
當然了,西方人士會認為,穿暴露衣服同時喝到斷片,是女人的權利,無論去到哪裏,都是一樣。她們口裏是這樣說,不過,身體卻很誠實,在2010年的南非世界盃,由於南非是另一個世界有名的強姦之都,就連女記者也不敢去採訪了。我想,在這些地方居住的女人,當然也不敢於晚上喝醉酒兼穿暴露衣服。
我的看法是,blame the victim和advise for precaution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但更深層次的看法是,在這個世界上,有三種錯誤,一種是自己犯錯,別人受害;一種是自己犯錯,自己受害;第三種則是別人犯錯,自己受害。
先不說第一種,在後兩種,受害者都是自己。美女在危險的地方,穿暴露的衣服,還喝得爛醉,這當然沒有錯,因為根本不犯法,問題在於,你沒犯錯,但別人錯了,不過受害者卻是自己,這究竟算不算得上是「錯誤」呢?
記得有一次,我坐在一個新牌仔的旁邊,她駛進了迴旋處,走到一半,一台車從小路出迴旋處,她並沒有減慢速度,差點撞了。
事後我問她,明明見到對方駛出來,為甚麼不減慢速度。她說﹕「明明是我有優先權,錯的是對方。」我說﹕「是呀,你是一百萬個正確,不過你的車子若是撞了,受害的也是你呀!」
黎棟國當日的言論,當作如此解釋。民主黨的黃碧雲議員認為他的言論冒犯女性,不過我想,黃碧雲也許不會穿暴露衣服也跟着喝得爛醉,嗯,我指的是她十八歲的時候。
同樣地,在投資的世界,我也從來盡量要求自己不去犯錯,常常說﹕「我輸錢,只能怨自己不夠班,不會怨別人騙我錢。」如果自己受害了,不去反省自己,反而埋怨別人,埋怨制度,不是blame the victim,而是the victim blames,結果就是,這個人將會永遠當victim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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