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說了,我是同意加長禁售期來防止啤殼上市,因為這是新來新豬肉,一上市便賣殼,太不公平了。雖然,現時的殼是供不應求,令到殼價急升,如果從市場需求來看,反而是增加供應更為有效。但這牽涉到另一個大原則:究竟是市場需求更重要,還是公平性更重要?
首先是講改變業務性質,這又涉及了兩方面,一是賣殼後把原來的生意賣掉了,換了別的生意,二是沒有賣殼,但也會改變業務性質。
我的看法是,改變業務是正常的商業運作,你不能為了防止股壇大賊,便要把正常的商業運作也一刀切地禁止了,這也會影響到香港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場的價值。這好比把嬰兒連洗澡水一起倒掉了。
我的一個朋友說得好:「光大控股(165)都係借殼上市,改變了業務啦,中信股份(267)又係買殼回來,如果禁止它們借殼,咁這兩隻股票都無今日啦。」
如果是不牽涉到賣殼,單單是改變業務性質,當年呂志和的「嘉華建材」(027)只是十億元左右的市值,在2004年注入澳門賭牌,結果呢,現在是千億企業了。
所以,如果是好的賣殼,好的改變業務性質,反而是令到市場運作得更有效、更有活力。當然了,我也不能不同意,大部分的賣殼,都是騙人的,只有小量的成功個案。但是,大家亦無法不承認,經營一盤生意,本來是失敗居多,成功的也只是佔了少數,要不,個個都是李嘉誠啦!所以,我們在股票市場中,也必須接受一個現實,就是大部分的轉型,都會是失敗的,不過,成功的轉型,利潤可以是十倍、百倍,這卻可以抵消了。
當然了,我也並非指,這些行為不應監管,像「寶途」(585),在2002年,把本來賺大錢的聖誕樹業務賣回給老闆高長昌,改名「意馬國際」,改行製作動畫,結果公司遭到沒頂之災,這當然是一場災難。
所以,我認為,當局應該嚴格監管那些把原來賺大錢的業務賣掉的交易,因為小股東買進這股票時,原意是為了這些業務,一旦賣掉了,便是欺騙小股東。
不過,如果公司的業務是虧本的,一年的營業額只有幾百萬元,甚至連資產也只是遠在天邊,完全沒有開採價值的礦,那麼,注入其他業務,對於小股東來說,是有利沒害的。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http://www.am730.com.hk/column-32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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