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1日

甚麼是生殺大權?

話說我撰文反對有關證監會「吃掉」交易所的上市監管決策,最近有看法認為,現時聯交所上市部以及上市委員會都是具有高度金融專業知識的人士,亦有很高的道德操守,同時亦已有個機制去防止涉及利益衝突。
我相信,所有公共機構都有機制去防範利益衝突,但不見得一定能杜絕流弊。事實上,所有的股民有目共睹的是,在過去幾年時間,有很多公司花費了過千萬元,都不能夠成功上市,便可知上市之難。
可是,也有一些名不見經傳的小型保薦人,卻可以輕輕鬆鬆的便能做到啤殼上市,好像那些只是僅僅夠資格的工程公司,一間又一間的順利上市,而一上市時,該類公司股價便大升數十倍,然後又急跌九成……
我所說的「懷疑濫權」,就是因為眼見這些不公平的情況:有的保薦人要搞上市,難如登天,有的保薦人則易如反掌,如果那些有神奇力量的,是高盛、光大及新鴻基之類的大公司,那還罷了,但它們居然只是一些小型公司,不禁令人疑惑,其「力」從何來呢?
所以,我才會建議,用一視同仁的法例去解決問題,就是上市要求不妨從嚴,但是,只要符合資格的,便要讓它上市,把監管機構的discretionary權力減至最少,這才是最有效的方法。
目前有說法謂,證監會一向在上市事宜上掌握生殺大權,不因諮詢文件而有所更改。
我要指出,所謂「生殺大權」包含了兩種權力,一是生,一是殺,美國法律由國會通過,這是生權,但總統則可以否決有關法律,這是殺權。
把生殺權分開,是公共機構互相制衡的大原則,全世界均是如此,而諮詢文件的精神,正是要把原本只擁有殺權的證監會,連生權也介入去控制,所以我們才要激烈的反對。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http://www.am730.com.hk/column-32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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