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近日我寫了多篇文章,評論證監會和交易所公布的上市監管決策及管治架構的聯合諮詢文件,也有論及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張華峰,而在日前,張華峰不點名地引用了我於本月14日在本欄發表的一篇文中內容:
「於有專欄作家連日發表評論反對建議,如最新提及『很多公司搞來搞去,也上市不成,反被保薦人騙了過千萬元,而能夠上市的,必然是有人事兼熟悉潛規則的專業人士……,當局本身就是最大的騙徒根源。』如果指控屬實,現時的上巿制度豈非不可不改?但作者除了質疑諮詢文件建議,甚或質疑證監會和聯交所審批新股上巿的角色外,又沒有提甚麼出良方妙藥,實教人迷惘。」
我有理由相信,張華峰議員之所以反駁了拙文,是因為該文提起過他的名字之故,而並非因為他作為業界代表議員,把有關的文章都參閱了。
理由很簡單,因為我所提及的「良方妙藥」,早在一個多月前的6月24日本欄的一篇「客觀指標比增大權力更加有效」,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以上的,縱使更加嚴苛,都是客觀的指標,申請者單看條文,便知道自己合不合格,也可以把交易所的discretion減至最低。不消說的,在這一點上,交易所和證監會的利益是一致的,因為灰色地帶愈多,他們的權力愈大,權利也會愈多。」
因此,這也證明了,他本人仍未把問題研究清楚,作為立法會議員,政府有付出公帑,去支付他辦公室研究人員的薪水,也許,在發表言論之前,應該先把基本的研究工作做好,尤其是,在這個互聯網的世界,在發表言論之前,應該先做一次Google Search,這是基本指定動作了。
簡單點說,我所要求的,就是把當局的酌情權(discretionary power)減到最低,例如說,如果要求新上市公司3年後才能賣殼,要求創業板有10%的公開發售,立例講明便可以了,規定所有新上市公司必須遵守,而不應去潛規則某部分它看不順眼的公司,勸喻它們接受這個條件。這即是說,家家有求,這才是普通法的基本原則,這才是法治,不是人治。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http://www.am730.com.hk/column-3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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