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對於日前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接受《明報》訪問,講改善上市監管決策及管治架構發布聯合諮詢文件,其中的大部分內容,我都是同意的,上市後的監管比上市前的監管更加重要,又例如說,同意延長控股股東的禁售期,當然這其中的細節是有待商榷,但這要寫一篇比較長的文章,去作解說了。
不過,說到張華峰不同意本人說的「證監獨攬大權」,認為「證監會的權力實際上並無出現變化,因為證監會以往一直都擁有上市否決權,今次的改革只是令證監會於更早階段介入,令證監會與港交所的分工更加清晰,兩者之間的合作更加緊密,令審批效率得以提高,同時亦可避免當年洪良國際的事件再次發生。」
對於這說法,我可以打一個比喻,美國總統對美國國會通過的議案有否決權,但這是不是可以代表了美國總統可以委任國會的一半議席,而不是獨攬大權呢?當然,我也不能不同意,如果美國總統可以委任國會的一半議席,也可以提高兩者的效率,立法程序也得以簡化。
如果說到「洪良國際」事件,我只能夠問一句﹕2009年它上市時,證監照樣是有否決權的,但證監在當時並沒有使用到,因此才令它能夠順利上市,致使它在上市後3個月被揭發造假,證監申請凍結公司資產,並向投資者「回水」。
洪良上市審批 證監沒有動用否決權
換言之,如果證監在當日洪良上市之前,沒有使用否決權避免這災難發生,假如在日後,證監和交易所一起審批上市,我也並不認為可以防止此事再次發生。
我左看右看,在邏輯上,前文的推理是完全沒錯的,我希望張華峰議員可以辯解以上的推理。我也不諱言再說一遍,張議員在訪問的其他部分,大約有八成內容我是同意的,但這裏只揪出不同意的來講。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467571829547&issue=201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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