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有關旺角騷亂事件的其中兩位疑犯,中大學生林淳軒在事後的說法是,在當晚警民衝突時已經離開,自己被捕是匪夷所思,相信不少人是無辜被控。有「美國隊長」之稱的容偉業則表示,自己初二吃完下午茶後,便衣警員就表示要拘捕他,又突然起訴他。
我並不打算去討論以上兩位仁兄,究竟所言是真是假,這得由法庭去作出判決。但是,直至現時為止,我好像還未見過有人自動承認自己參與暴力抗爭、掟磚頭一員。就算是表態支持暴力抗爭行為的8間大學學生會也沒有一個人承認責任。
這因而衍生出一個問題:如果這是一件值得光采的事,為甚麼自己不去承認,去爭取榮譽呢?
我當然知道,如果公開承認責任,可能會引致刑事檢控。可是,在政治的世界,為了正義的使命,去承認責任,不管後果為何,這才會令到自己的行為變成合法性。當年的甘地,是寧願不交罰款,自願坐牢,曼德拉並沒有否認他們所做過的事實,後者頂多只是喬裝潛逃,但當被拘捕後,在法庭上,反而侃侃而談其政治理念,並不畏懼坐牢,後來也坐穿了牢底。
清朝時代的譚嗣同,不肯學張儉的逃亡,也不肯隱姓埋名像杜根,「我自橫刀向天笑,去留肝膽兩崑崙。」任由清廷去捕捉,判決死刑。
其實,當日戴耀廷也深明這一點,故由他主催的「佔領中環」,來是一場任拉任鎖的和平抵抗運動,但到實際執行時,「佔中十死士」雞飛狗走,他才發現在香港這個特殊的地方,人們對抗爭的興趣很大,但沒有人願意「從容待楚囚」,而是千方百計地,去逃避坐牢的可能性。
簡單點說,如果一個抵抗運動,不管是和平的,還是暴力的,如果參與者以此為榮,勇於承認責任,公開承認自己的作為,有所擔當,中文有一個名詞,叫作「奪氣」,即是奪去了政府的氣勢,這個運動成功的可能性便大得多,但如果閃閃縮縮,口口聲聲說,抗爭是合理的、光榮的事,一邊歌頌抗爭人士,但自己卻蒙面行事,被控時否認控罪(也即是否認光榮),大打官司,這種抗爭方式,卻將會大大的減低了整個運動成功的可能性。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http://www.am730.com.hk/column-301815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