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常常寫錯一個名詞,不,基本上是每個人都寫錯,沒有人寫對,就是﹕外「遇」。它的正寫,應該是「外寓」才對。
「外寓」這名詞由來已久,我小時候,老我幾十年的八婆,已經把這名詞掛在口邊,我不時也會聽到。不過,在那時候,男人大晒,去滾是應份的,《警察故事續集》的董驃有一句話最能表達﹕男人,出街就係做嘢,返屋企就係做完!
不過,古時並沒有那麼多的女人願意免費同男人上床,所以,「affairs」並不存在。男人要找女人,只有到色情場所,又或者是到舞廳去,那些舞女還是金魚,要大大力去溝,不會隨便同男人上床。
這裏又要教大家一個專業名詞,叫「開竇」,即是找一個住所給女人,包食包住包養,這個「竇」,就叫做「外寓」了。
換句話說,男人有外寓,就即是有長期的女人,而且還有了共同的居所,這長期而穩定的關係,才對大婆構成了最大的威脅。如果沒有「外寓」,只有「外遇」(affairs),對於大婆而言,威脅程度就很低了。
但是在現代社會,女人有了經濟能力,男女平等,男人和其他女人發生性行為,已經不可饒恕,也用不著去到「外寓」這個層次了。再講,今天地產霸權,尺金寸土,要有外寓,也不容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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