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月7日on.cc有這一則報導﹕「台灣一名張姓男子前年6月在大陸江蘇省昆山市……張男一氣之下掐住妻子的頸,造成對方頸部有多處抓痕,手指也受傷。張妻返台後對丈夫提出傷害起訴,張男的律師卻認為,案發地點在大陸,台灣無管轄權,但士林地院在裁決時指出,憲法規定大陸仍屬於中華民國領土,最後依傷害罪判張男拘役30天。」
這宗案例更有趣的地方在於,如果照這邏輯推理下去,我在內地痛毆了一位內地女生,如果我們後來去了台灣,也可以被台灣法院控告。如果有些陸客身在台灣,是不是也可以在台灣提出控訴呢?
不過,我也可以告訴大家,如果我們香港人到了台灣,就不可以引用這法例,因為根據台灣的文件,由於中華民國仍然未收回香港,所以理論,它仍然是在英國人的手中,作為殖民地,而「共匪」在香港的所作所為,台灣也是可以不承認的。
本文純粹搞作,謹此聲明免責。
https://hexapost.wordpress.com/2016/01/12/%E3%80%90%E5%91%A8%E9%A1%AF%E9%9B%9C%E8%A8%98%E3%80%91%E9%A6%99%E6%B8%AF%E4%BB%8D%E5%B1%AC%E8%8B%B1%E5%9C%8B%E6%AE%96%E6%B0%91%E5%9C%B0%EF%BC%9F/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