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0日

知識產權可以促進人民福祉嗎?

上星期說起知識產權,今天再寫一篇。

我作為一位創作人,卻並不甚麼擁護知識產權,這真的是很奇怪的事。我的文章,一向任由轉載,對於侵犯版權者,講明不會提出控告,但是補了一句﹕「不過我寫字從來是收錢的,大多都不擁有版權,如果版權持有者控告你,可不關我的事呀!不過,如果你肯定我本人就是版權擁有者,咪任用囉。」

原因很簡單,我寫文章,稿費好低,出書簡直是吃力不討好,勞心勞力,版稅可能只有三幾萬元,寫《古史密碼》和《易經密碼》,更加不知有沒有讀者,絕對是努力和回報不成正比的活動,之所以去寫,只是為覓知音啫,只要人們肯看,我又何惜那區區的版稅呢?

所以,人們要盜版,我歡迎之至……不過問題在於,我無所謂啫,出版商有所謂嘛,大家合作了這麼久,他是世上最好的出版人,任由我任性地寫作自己喜歡而不暢銷的題目,我都要保障他的利益,想他多賺點錢吧。

我雖然不注重版權,但是卻完全不會侵犯版權,我連facebook轉載自己的文章,都是只登link,不登全文,以免損害了付錢給我的人的利益。

我作為歷史學家,發現絕大部份最好的創作,根本不是為了賺錢,唔通李白為了錢寫詩咩!司馬遷也不是為了錢而寫《史記》,甚至以前的科學家,也不是為了錢而去作研究,愛因斯坦寫《相對論》時,只是專利局的小職員,寫作科學論文完全無關他的仕途。

所以我認為,知識產權對於促進創作,只幫助了很少的部份,但對於傳播思想和文化,卻造成了很大的障礙。當然了,一些知識產權的製作成本很高,那就需要保護,例如說,拍電影,如果沒有知識產權的保護,根本不可能拍成,又例如做新聞,也是成本很高,需要某程度的保護。

但是,像寫作、作曲、填詞這些工作,成本很低,根本不收錢也有很多人去做,不是不應該去保護產權,而是用不著保護得這麼好。本來,法例規定,著作版權保障到死後五十年,已經太長了,現在的人把版權注到公司,更加是永不開放,無了期地擁有下去。試想想,如果李白的詩,《紅樓夢》、《三國演義》等等,現在仍然由版權人持有版權,對於文化和思想的傳播,影響有多大?

事實上,因為知識產權的保障,令很多創作人早年已經發了大財,終其餘生,都是渾渾噩噩,不用工作,成為了一個廢人,數數根本數不盡那麼多!如果從人民的福祉的角度來看,取消知識產權,讓他們勞碌地去繼續努力創作,才對社會更加有利!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17/01/10/0100484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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