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看到一篇文章:「繼過去的北海道美瑛民宿後,京都也開始醞釀出不歡迎台灣旅人的氛圍。」
為甚麼有這個情況的出現呢?因為台灣人「預約沒有取消但是卻無故不到……明行程已經確認變動了,卻老愛在要收違約金前一刻(通常是住宿前二、三天)才取消,讓民宿、旅館不滿卻又無可奈何……只要想到某一年在富良野的民宿,白天在美瑛騎了一整天的腳踏車,晚上還得被一大群台灣大學生吵得整晚不能睡,那樣的噩夢、那樣丟臉的情景,相信我,當時我真的以我也是台灣人為恥。」
我是一個市儈的人,所以不說吵吵鬧鬧,只說有關錢的問題。究竟香港人住民宿,有沒有訂了不到、爽約退錢的情況呢?這個我可不知道,我只說我知道的。
大家都有一個經驗,就是去旅行時,常常有朋友要求,代買一些物事。很多時,朋友會說:「日本的這個,比香港平上三十元,你買一些回來,我回頭付錢給你。」
對這種人,我會冷冷的說:「你想省回多少錢?三百元?五百元?我可不會為幾百元而麻煩,不如這樣吧,你在香港買,把戶口號碼給我,我把差價存進你的戶口就算了。」
有一次,我在深圳,妹妹來電,叫我代買一條香煙。我罵她:「你花了我幾元的漫遊費,再要把這一條香煙交到你的手上,只為了省掉幾十元?」
只有一種情況,我才會代為購物,就是有人說:這東西是最優質的,又或是他很需要的,但在香港買不到。既然這不是錢的問題,而是買不到的問題,而且這東西還是很難得、很重要的,那我當然就非為他代買不可了。
還有一種情況,是新一代的年輕人常常發生的,就是代買物事,但買錯了,買家不肯付帳。例如說,代買一個手袋,但買錯了款式,或買錯了顏色,買家當然是振振有辭,不肯付帳了。
問題在於,代買者是為了賺錢,還是為了義務?如果是為了賺錢,因貨不對辦而退貨,當然是應份。但一個為了義務而做錯事的人,應不應該受到這樣的「懲」?但是,在我經驗過的年輕一輩的代買交易,一旦買錯貨,買家幾乎是十居其九,不會付錢,而且還認為這是理所當然,天公地道的事。
當然了,你代買錯貨,而對方不肯付錢,這也許是說得通的理由。不過,如果是照我的一貫做法,只要我認為這個人是不願意為我的錯誤而埋單,我也決不會願意為他辦事。既然代買有可能招致損失,卻沒有任何的好處,我又為甚麼要自招煩惱呢?我對於年輕一輩的忠告,也是這樣:「千萬不要為朋友代買,否則一定後悔。」有很多人不聽你的忠言,也有很多因而同朋友鬧翻了。
台灣人的訂房不現身,香港年輕一輩的買錯貨不認數,結果都是一樣,就是令到這個世界,完全失去了互信。當然了,如果according to contract,他們的做法是一點沒錯的,因為訂房者沒付訂金,便可以臨時取消,也可以不到,至於買錯貨,難道又要對方吃死貨,白白的認帳嗎?
如果要我評論,這些問題的答案,只有一個,就是人心不古,人們做事都不厚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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