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日

外地人在本地買樓的優點與缺點

話說高雄市長韓國瑜呼籲政府開放中資到高雄買房,引起不少爭論。

不消說,有的反對聲音是政治掛帥,有的則認為這會把樓價扯高,反而不利經濟,至於香港的評論員,當然會以香港為借鑑。有的則從技術著眼,指出現時已有「543條款」,去規範中資在台灣買樓即是除限制具黨政軍身分者不得在台灣買樓外,也規定每人僅限於買下一個單位,至於「543」的由來,則是貸款額不超過5成,每年在台灣停留時間不超過4個月,和買後3年才能出售。

我在暫不去討論政治議題,而是去分析一個經濟議題﹕究竟容許外地人買本地房子,例如內地客買香港房子,是不是有利於當地呢?

這裏我提出兩個幾乎是矛盾的基本概念﹕

第一,容許外地人在本地買樓,究竟是不是基本的人權,或gratitude?這好比很多香港人去深圳買樓,內地人也很多在不同城市置產,包括香港人在內地所有中國人均喜歡在日本、泰國、馬來西亞,甚至是英國等地買樓。為甚麼我們容許自己去別的地方買樓,卻不容許別人來自己的土地買樓呢?

第二,土地/房子是當地的稀缺資源,不應同外人分享。你可能問﹕同是一國人,也算是外地人嗎?我會回答﹕同一條村就不算是外地人,同一個城市已經不能講了。你看地產發展商收地重建,只有當地村民才能收錢賣地,其他村的村民已不可以分享其利益了,更遑論是其他城市的人。

至於我的看法,首先當然是,如果在當時土地是稀缺資源,例如在香港,當然不鼓勵外地人去買。當然,為了維護外地人在本地買樓作為「基本人權」,也不應完全禁止,但是卻要付額外的稅項。

順帶一提,在香港,如果是用公司名義買樓,也要交外地人在港買樓所要付的額外印花稅,但在台灣,由於「543條款」只限制了中國內地在台的買樓人士,因此,如果中國內地人在外地,如新加坡,成立公司,然後用海外公司名義去買樓,便可以避開「543條款」了。

但如果土地資源很充足,例如在日本,外地人在本地買樓又有何不可?正是殼賤傷農,樓賤傷中產,香港人在2003年時,便是一個例子,這例子更加顯示出,由於樓宇通常有按揭在身,如果跌得太過厲害,會影響了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

所以,政府應該在樓價低時,鼓勵外地人來買樓,這好比當年珠海的樓宇供應過剩,為了吸引澳門買家,還做到了買樓送中澳牌添,現在單單牌價,已經過百萬元一個了。

但這又有另一個麻煩,就是易放難收,像香港,當年吸引內地人來買樓,推出了投資移民計劃,連買樓也算在內。誰知後來樓價猛升,升了又升,政府才後知後覺,取消了買樓作為移民條款之一。但這已經太遲了。

還有一個可能性,就是在初開放時的中國,港澳同胞和外國人不能在國內買樓,只准買那些專供外資購買的特定房子,但這當然比其他房子貴了很多很多。在這個情況下,賣樓當然是大賺特賺的營生。

總括而言,外地人在本地買樓,並沒有一個簡單的好或壞的答案,而是在不同的客觀狀況下,有不同的答案。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19/01/03/0101070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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