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2日

提控誹謗的法律問題

話說香港有一個傳媒集團,專門用法律手段,去控告誹謗它的網民。查實,在網上世界,誹謗是常見的事,只是因為網上是匿名形式發表,難以找到發放誹謗貼文的當事人,訴訟又牽涉到大量的人力物力,大家也省得勞心勞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也很少提出訴訟。

我好歹也當過傳媒人,可以告訴大家,人們控告紙媒誹謗,是如何運作的。

首先,那人會在一個報攤,或幾個報攤,買一份涉案的紙媒。理論上,這份紙媒的版權頁應該印有發行商的名字,如果沒有,那就先控告報攤,迫它們交出發行商的名字。

找到了發行商,便順籐摸瓜,向法庭申請強迫它供出印刷商,當然了,這得打贏了對發行商的官司才成。理所當然地,印刷商可以找到出版人,也即是出版的公司,只要找到了出版公司,就可以找到作者。

如果在新聞機構,很多時,如果這涉及到重大的公眾利益,出版人會隱暪作者的身分,不過,拒絕執行court order是刑事罪行,會導致坐牢。不過,作為新聞從業員,保護消息來源,是職業操守,通常寧願坐牢,也不能透露線人的身分,否則會很「衰仔」,全行都瞧不起。因此,假如踫上了這種情況,我作為一位縮骨精,盤算過,也是坐牢比較划算,因為,坐這種牢是「英雄牢」,反而更有面子,地位更高。

然而,在大部分的情況,涉及誹謗只是作者手癢嘴癢,並不涉及公眾利益,因此,出版商也多半會乖乖的交出其身分,讓其暴露於原告的傳票之下。

其實,最早的時候,控告傳媒誹謗,就是採用這種順著大腿摸上去的方式,一直控告到最終的作者,無一倖免。

到了後來,政府發現了,任由匿名的人去出版刊物,未免太過危險,政府當然不是為了保護被誹謗的人,而是為了防止有人匿名煽動暴亂,搞亂了政治,因此開始立法規定,報紙必須向政府登記資料,凡是出版物,必須刊印版權頁,載有印刷商和發行商的資料,一旦有上法律問題,便可以直踩上去,不用經過多重法律手續。

互聯網是全新的傳播工具,因此並不存在以上的監管形式。但是,理論上,它一旦涉及了法律訴訟,照樣可以通過以上程序的順籐摸瓜,一路往上摸去,直挖進不毛之地。除非法官說,互聯網的本質不同於紙媒,誹謗無罪,但這似乎不大可能。

不過,也正是由於網上並不需要登出版權頁,如要對誹謗者作出法律訴訟,成本會高出很多很多,訴訟時間也會長上很多很多。但對於原告來說,也不無「好處」,皆因這會令到訴訟費大幅增加,只要被告一旦敗訴,所需付出的費用也將大增。

至於我本人,以我的筆法之厲害,被控誹謗的機會不大高,例如我指某人太過醜樣,那只是客觀的描述,只要隨便拉途人一問便知,不涉及誹謗。但反過來,我被人誹謗,則在所多發,我當然也不介意訴訟費,只是身為傳媒同行,我為了保持很有風度的形象,所以也懶得控告別人,皆因我清楚知道,控告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人物,是丟了身分。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17/06/22/0100614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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