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昨天的話題,話說姚松炎在節目中提到,應該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地產商在新界囤積的大量農地,皆因就是用這法例來收地,發展商也已有多倍的利潤。
在此必須申明,我的立場是完全贊成使用《收回土地條例》,不過,姚松炎明不明白這究竟是甚麼,而其支持者又明不明白其隱含的意義呢?
《收回土地條例》是香港條例第124章,其中第3條申明了:「每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須收回任何土地作公共用途時,行政長官可根據本條例命令收回該土地。」
甚麼是「公共用途」,那就可圈可點了。例如說,高級公務員宿舍算不算?政府大樓辦公大樓算不算?政府擁有產權的商場算不算?(例如郵輪碼頭商場,在未注入「領匯」(現改名為領展)(823)之前的公共屋邨商場等。)此外,如果在收回土地作為公共用途之後,過了20年,再拿出來出售或拍賣,改變土地用途,又可不可以呢?
不消說,在「收回土地」之前,政府必須要和地產商大打官司,地產商財雄勢大,香港官員最怕同地產商打官司,別忘記,法庭向來是為有錢人服務,1982年的「生發案」政府已經輸得脫了褲子,如果這場「收回土地」政府再輸一仗,那就全盤皆輸了。林鄭月娥一直對使用《收回土地條例》審慎,正是為此。
順帶一提,如果是我揸fit,只要把三兩個地產商抓進牢裏,他們便會放棄官司,乖乖的收下賠償,獻上土地,反正這也不是第一次,只要有廉政公署,商業罪案調查科,沒有做不到的事。不過,林鄭月娥既沒有這膽子,也沒有這能力,至於北京,當然不會理土地問題這種民生小事。
問題在於,萬一政府的官司打贏了,以後可以隨意使用《土地收回條例》,大家倒不妨猜猜,有了先例之後,他們忍手只限於收回地產商的農地,還是會效法《九品芝麻官》中的「老母」特權,不停的用到盡呢?
簡單點說,《收回土地條例》是「土改」的尚方寶劍,雖然是前朝留下來,但決計不是鹹魚,我贊成土改,無所謂呀,咪鬥地主囉,反正我不是地主,問題是,民主派不是一直尊重法治,支持私有產權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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