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屯門裁判法院有一宗案件,是一個8歲的小童成績欠佳,其單親母親為了管教兒子,以衣架打傷其子之後,還趕他出家門,結果被裁判官判處感化令,而且要她去報讀心理課程,學習如何管教兒子。
如果這宗虐兒案件只是一宗個別事件,當然不值得寫一篇社論,去評論之。可是,數據顯示,在近年來,香港虐待兒童的情況有著越加嚴重的趨勢﹕根據社會福利署的統計數字顯示,2011年的虐待兒童個案數字是877宗,2013年則升至963宗,此外,在明愛青少年及社區服務與香港城市大學應用社會科學學系也訪問了542位小四至小六學童,以及他們的1,003名父母,發現超過62%的受訪學生在過去一年之間,曾經受過父母施予體罰等身體暴力,其中的31%更遭受過父母拳打腳踢、甚至掐頸、蓄意燒傷、燙傷等等的嚴重虐待,相比起2011年的數字,也升了18%。以上的這些數據,顯示出香港的虐兒趨勢,已經到達了社會必須正視的地步。
兒童。」
根據香港的法律,任何照顧兒童或少年人的人士,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犯法。」這是按照客觀的行為,去作出定罪的方式。然而,如果我們從動機去出發,則可以得出兩種分類﹕其一是惡意的虐待,例如說無故的虐打,或者是性侵犯兒童,均是屬於這一類,這些是赤裸裸的罪行,令人髮指,這已有公論,不必多議。然而,另外的一類,則是善意的,家長希望藉著體?的方式,去對兒童作出教導,這種體?,如果太過過份,則變成了虐兒了。
究竟父母應不應該體?子女,如果從人道主義來說,當然是不應該的,但如果從科學上來看,或者從實用主義來說,則體?究竟有沒有效,卻是人言人殊的。
如果我們從科學的觀點去看,用體?來禁止兒童去犯錯,藉此戒絕他們繼續做某些不好的事,體?可能是有用的。然而,這必須輔以一些局限條件,就是體?之後,要多用很多很多倍的時間,去予以詳細的解釋和教導,教育和體?並用,這才能夠發揮作用。第二,是體?的程度必須是合理的,不能使到兒童受到了太大的傷害,否則便成了虐兒。更更不可以做的,是除了體?之外,還被遭受到心理的傷害,例如說,那位8歲小童的母親,把兒子趕出街外,又例如說,當年有位父親為了教子,把兒子的衣服脫光,羞辱兒子,這都是決不可取的心靈虐待。還有,體?之所有,有著「邊際效用遞減定律」,如果用得太多,?得太多,天天都要打一頓,那麼,體?就沒有作用了。
也正如前文所言,體?最多只能夠阻止兒童去繼續犯錯,但要兒童下苦功去做某件事,體?卻是完全沒用的。因此,望子成龍的父母,企圖用體?來迫使兒童讀書,不管這犯不犯法,不管這道不道德,不管這是否是虐待兒童,至少從功能性的角度去看,這種做法是絕對無用的,而且適得其反,這令到兒童的心理專注在「害怕」和痛哭,反而更無法集中精神去讀書。所以,體?越多,成績越差,這也是一條鐵律。
正如《世說新語》的一段有名故事﹕「謝安夫人教兒問太傅﹕『那得初不見君教兒。』曰﹕『我常自教兒。』」父母要好好的教導子女,最有效的方法,是以身作則,是「我常自教兒」,與其「棒下出孝子」,不如自己先去教順父母,子女見到了,自然會有樣學樣。如果自己煙花酒月,嫖賭飲吹,不管怎去虐打子女,也是難以教出成績優良的子女來。反之,如果自己修心養性,多點在家閱讀,子女自然也會努力讀書。
是的,對兒童最有效用的教育方法,就是使用「身教」。如果父母動輒使用暴力對待子女,其子女也會傾向於使用暴力對待他人,正如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何愛珠說過,兒童的暴力大多與家庭暴力有關,即使家長利用體?,可制止子女的頑劣行為,但是這也會令小朋友「條氣唔順」,並且會因而誤以為武力可以解決問題,這就會造成了不好的後果。
通常,一個地方越是經濟發達,文化水平越高,虐兒的個案便會陸續減少。但是,在近年來,虐兒個案又卻有了回升的跡象,在這3年來,香港升了18%,美國也升了11%,由此可以見得,這並不是香港獨有的,然而,香港的增長率特別快,也是令人怵目驚心的。雖然這個不良的趨勢我們暫時還未能找出原因來,可是,我們因此而擔心,需要因此而作出更大力度的宣傳和教育,也是刻不容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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