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國兩制白皮書》發表的翌日,我們在社論中明確地指出了政府分為行政、立法,司法三個部門,這三個部門獨立運作,都是「治港者」,因此,《一國兩制白皮書》在這一點上的說法是簡明的道理﹕司法機關的確是「治港者」,法律界居然連這一點簡單的道理也不去理解,也去反對,這實在是水平太低,令人無話可說。
然而,《一國兩制白皮書》受到爭議的地方,除了「治港者」之外,還有「愛國愛港」的說法。
根據前律政司司長,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的說法﹕「如果以一個法官來說,他能盡忠職守,按照《基本法》85條,他審案時不受任何干預,他履行就職誓言,無偏無倚,奉公守法,廉潔奉公,憑良心、憑事實,憑法律審判案件,我覺得已經是愛國,白皮書沒有一句指法官審判案件,應以國家利益為首要考慮。」
梁愛詩的說法,正是官方的說法,如果照她的說法,一個法官只要依照《基本法》去作出判決,已經算是符合了「愛國愛港」的原則了。
然而,如果照她的說法,就外藉法官的判案和行為而言,當然是沒有問題。不過,除了法官之外,香港的「管治者」還有很多,例如說,立法機關的議員們,又或者是行政機關的行政長官,以及他的3司11局管治班子等等。在這裏,我們不禁要問梁愛詩一句﹕對於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管治者」們,是否又應該適用於「行為符合《基本法》就是愛國愛港」這一條基本原則呢?
我們可以看到,立法會的民主派議員們,被斥罵為「反中亂港」,對於他們是否「反中亂港」,暫且不去評論。然而,很明顯地,這些民主派的議員們的確是行為符合《基本法》,但恐怕中央政府和建制派都不會承認他們是「愛國愛港」吧?
在現時爭拗最為激烈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其中最受到爭議的一項,就是篩選的方法,而篩選的其中一項最受爭議的條款,就是「愛國愛港」。如果正如梁愛詩的所言,只要行為符合《基本法》,就算是「愛國愛港」了,那麼,民主派的「反中亂港」人士,又可否符合「愛國愛港」的資格,參選行政長官呢?
如果法官的「愛國愛港」標準,只是限於遵守《基本法》,那麼,為甚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卻要接受另一套更嚴謹的「愛國愛國」標準呢?莫非,在香港,竟然可以有兩套「愛國愛港」的標準,施於不同的「治港者」部門?
說穿了,真正的問題核心,在於「香港人」並不是一個國民的身份,其法律定位只是「香港居民」。大部份的香港人,身份是「香港居民」,國藉是「中國」,在理論上,國家當然認為我們需要「愛國愛港」。可是,在司法機關,卻有大量的外藉法官,他們的身份也是「香港居民」,可是,要他們去「愛國」,莫非要他們去愛其祖國,例如英國,抑或是去愛一個別的國家,即是中國?以上的說法,都是說不通的。
在外國,有關的「愛國」問題,十分簡單,例如說,如果有人要入藉英國,宣誓的誓詞是﹕「我將忠誠於大英帝國,尊重它的權利和自由。我將支持它的民主價值觀。我將切實遵守它的法律,履行作為一個英國公民應盡的職責和義務。」美國人要當法官,也要宣誓效忠《憲法》。但這又有甚麼相干呢?英國人不會大量委任外藉人士,去當本國的法官,美國也是一樣,所以它們的法官,也沒有必要去面對「愛不愛國」的問題!
總結以上的分析,把「愛國」的要求套在香港的司法界,因為香港的特殊情況,是行不通的,如果強行去行這條路,將會造成了自相矛盾的理論危機。我們寫作社論,一向是稟承著「愛國愛港」的大原則,當批評「反中亂港」的勢力時,下筆絕不手軟,可是,當國家的治港理論出現了缺陷時,也絕不手軟地去作出指正,我們相信,這也是「愛國愛港」的表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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