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7日

證監不應有隨意生殺大權

【明報專訊】話說聯交所在2016年發出有關造殼問題的指引信中,指出在上市後快速賣殼的公司特點包括:低市值、輕資產、客戶高度集中,或「上市地位所付出的成本或上市目的不匹配」,即是上市集資大部分用作上市開支等等,不消說的,之後保薦人及公司以此作為清單,日前聯交所又再發出指引信,強調不會以清單作為判定上市是否合適的基準,即使有些股東自願延長禁售期,亦不能解決聯交所關注的問題,將會繼續行使其權力判斷,例如有特定情况令聯交所相信申請人上市後很可能賣殼,亦可被視為不適合上市。

以上指引的第一個問題是﹕清單有什麼不妥?交易所以法律辦事,不是人治,總之符合要求,為什麼不能上市?你可把要求寫得再清楚、更嚴格,總之不合格,就絕對不能上市,但為什麼有隨意的生殺大權?

交易所頻「彈鐘」 上市費自然高

至於上市集資的費用,其實都差不多,但有三點值得一提﹕

第一,有的公司上市費用很高,皆因被交易所「彈鐘」,被人老點了很多次,搞了好多年才成功上市,上市費用咪好貴囉!所以,如果交易所採用披露為本的政策,只要符合資格,就批准上市,就可以有效降低上市費用。

第二,上市費用其中一部分,是隱藏成本,例如上市前可以瞞稅扣稅,entertainment,買車,出糧給家人,統統可以扣稅,但是上市後就要報足了,因為這影響到集資額。私人公司時,隨便找一個會計師埋數,收費便宜,但為了上市,就要找Big Four,這些在聯交所的定義和在帳目上,並不算是上市費用,但如不上市,這些錢是不用付的。

第三,如果把隱藏費用也加上去,上市雖非無利可圖,但創業板大約已沒有了一半集資額,再加上每年的維持上市費用,失去了25%的股份,以及受到更嚴厲的法例所束縛,上市根本無利可圖。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23906288801&issue=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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