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7日

聯合聲明和道義責任 (經濟日報)

有關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做法,究竟是不是符合《基本法》,究竟是不是符合《中英聯合聲明》,而中國外交部對於此事的評語﹕英國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無監督權,所以並不存在所謂「道義責任」。以上並不是一條問題,而,是幾條問題,但一來,回答的人往往把幾條問題,混淆成為一條問題了。二來,回答問題者,各各因為各自的政治立場,或親中,或反共,以立場為首,凌駕在客觀分析以前,因而也就難以得出正解了。
中國之對香港,究竟有沒有遵守《基本法》,這問題固然重要,但並不屬於本文的討論範圍。本文只集中於討論《中英聯合聲明》這個議題。
在英國的立場,是根據三條條約,因而在1997年管治香港。但因《拓展香港界址專條》在1997年約滿了,至於《南京條約》和《北京條約》,則因為《中英聯合聲明》的簽署,因而失效了。所以,如果從這角度去看,《中英聯合聲明》的浆遠有效,是英國放棄香港法理,反之,如果《中英聯合聲明》失效了,英國也就可以重新對香港和九龍(新界不算)有著根據以上兩條條約的統治權了。
但在中國的立場,則是從來不承認不平等條約,因此,也不存在英國對香港曾經擁有統治權的問題,因此,也不會存在《中英聯合聲明》取代兩條條約的問題。當然了,很多人的立場是,不平等條約也是條約,也必須要遵守,究竟這種說法是否成立,是公有理還是婆有理,本文並不打算在此糾纏,反正也永遠辯不清楚。
總之,中國的立場,就是它向來都對香港擁有主權和治權,在1997年之後,只是「恢復主權」,而不是「收回香港」,而英國認為的交回香港,中國也是不承認的。現時《基本法》的爭拗,也是基源於此,但因與本文主題無關,也不贅了。
現在講到《中英聯合聲明》的內容。大家必須注意到,《中英聯合聲明》不是條約,也不是協議,它是一個「聲明」。為甚麼它要以「聲明」的形式發出呢?因為中國的立場既然是不承認所有的不平等合約,所以也就不會和英國簽署任何有關的協議,否則就是變相承認了滿清政府在先前和英國簽署的三條條約。
現在討論到問題的中心,就是有關《中英聯合聲明》的內容。
《中英聯合聲明》分為8條,很多人忽略了其中的最大重點﹕頭三條是中國和英國的各說各話,是「各自表述」的部份,後5條才是聯合的公報。第一條的內容,就是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第二條的內容,則是英國「交回香港」,所以這兩條是自話自話。
至於第三條,就是中國聲明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也就是《基本法》的部份。注意要點是﹕這是中國的獨自聲明部份,與英國無關。
第七條和第八條是簽署和生效的細則,可以不理。第五條和第六條則是在1984年簽署之後,以至於1997年前的過渡期,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問題。好了,這輪到一個問題了﹕在這部份,是不是有如中國外交部般,是失效了呢?我想,正確的說法,應該執行期已經過去了,而不是失效了。所以,縱是根據中國政府的既有立場,「失效」的說法也是不對的。
如果按照中國政府的既定立場,英國對回歸後的香港的確是無主權,無治權,也無監督權的。可是,究竟有沒有「道義責任」,這並不是法理的問題,而是「道義」問題,那就是很難說的。
我常常會用一個粗俗的比喻﹕我強姦過某人的太太,
姦後又和她同居了很多年,但她後來和某人復合,回到了他的身邊。因此,我對她存有「道義責任」,但你當然不承認我有這責任,我當然不能不承認,我沒有監督的權力,也知道說自己有責任,會令你很火,但是,在某角度看,我的確是有這個責任的。不過當然了,如果我因為「道義責任」,要來看看這位老相好有沒有被虐待,那就必然會被禁止探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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