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9日

對《聯合聲明》的抽水

這一篇是抽水認叻之文。
我在之前的幾個月,寫過了有關《中英聯合聲明》的幾篇文章,指出了它分為三個部分,一部分是中方的聲明,一部分是英方的聲明,第三部分才是「中英聯合聲明」,所以前兩者是各說各話,自說自話。由於有關的文章寫了幾篇,在本報的專欄,也刊登了二至三次,相信我的讀者對於這個事實,也已知之甚詳了。
在香港,我看來看去,也只有我一個人,才指出了這一個事實,其他的所有所謂的法律專家,包括我認識的資深大狀在內,也沒有看清這個事實,大家都認為,整篇都是「聯合聲明」。但現在,由香港政府的高官出來,正式確定了我的說法,由此可以證明,我研究資料的能力,是如何的厲害。
所以,我必須在此自吹自擂,大大的抽一次水。
當然,反對者可以不認同以上的立場,認為《中英聯合聲明》的所有部分,都是雙方簽字同意了的。但是,要想不認同對方的立場,首先是必須先認清對方的理據和立場,才可以決定承認,或不承認,現在的情況,則是香港的幾乎全部人,對於中國方面的理據和立場,全都不去理解,也不去試圖理解,便去支持、或反對此事,這當然是亂放空槍,也證明了其程度的低劣。
不過,如果要分析《中英聯合聲明》,我亦只能說,中方的官方說法是錯的,因為這份聲明到了現在,並沒有「失效」的問題。中方只能夠說:英方對於聲明內所述明的責任,在1997年7月1日,已經完結了,換言之,這是執行期完結了,而不是「失效」。
至於英方是否應該有「道義責任」,這實在是很難說的,因為道義責任並沒有法律效力。不過,如果根據《中英聯合聲明》中的英方聲明,它是由於這份「條約」而把香港交還給中國的,在事後,它當然有道義責任了。
不過,如果根據中方的聲明,英國從來沒有擁有過香港,那麼,道義責任又何在呢?
以上的爭拗,當然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有理說不清的問題。這則又牽涉到不平等條約是不是在法律上有效的問題,這當然是扯得太遠,並非這篇主題是抽水的短文所能涵蓋的。 

http://www.am730.com.hk/column-2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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