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5日

香港的主權、治權和授權

究竟中央政府在香港是不是擁有管治權?這個問題,可以分為兩方面:

第一方面是在香港人的心目中,這應不應該的問題,換言之,這是公義、道德方面的問題。第二方面,是法律的問題:《基本法》究竟是怎麼寫的呢?

但由於正反雙方對於《基本法》的條文,各有不同的解讀和詮釋。據反方的意見,這是中央政府撕毀了「一國兩制」,如果這個立場是成立的,這即是說,「一國兩制」的原意並非這樣,並非中央政府擁有香港的管治權,所以才有這個說法。

反過來說,如《基本法》一開始便立意由中央擁有香港管治權,這就不存在撕毀「一國兩制」問題,即是不存在法律問題,因「一國兩制」本來就是這樣的嘛。所以,如要分析這事,也還得回到民主派最不喜歡提到的:《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但要討論《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又要回溯到更早的《中英聯合聲明》,看看當時中國的立場究竟是怎樣的,因這才是最基本文件。

《中英聯合聲明》開宗明義的第一段,是兩國政府的聲明:「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至於中國政府的聲明,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以下稱香港)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整份《中英聯合聲明》之中,只有這兩段,是雙方自說自話,內容並不一致的。為甚麼會有這個情況呢?

因為英國政府的立場,是它本來擁有香港的主權和管治權,但將會在1997年交回給中國。但中國政府的立場,則是它從來就擁有香港的主權和管治權,因為它根本不承認所有的不平等條約。在1997年,它只是恢復行使主權罷了。

因此,在中國的立場,也根本不存在英國把香港「交回」給香港之事。就這一點,恐怕和很多香港人心中的想法是不一致的。

所以,在中國的心目中,是香港的主權和管治權同時是在中央政府的手裏,因為它從來沒有把這兩者給予過英國。只是,在回歸後,它「授權」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讓它去管治香港,這就是「一國兩制」和「港人治港」。

但是,在英國人和在許多香港人的心中,是當香港「交回」給中國時,主權是回歸了,但是治權卻是由英國政府直接轉移到了香港特區政府手上。這當然和中央政府心中的想法,是大相逕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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