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6日

中央政府能干預香港的管治嗎?

根據《中英聯合聲明》的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換言之,「一國兩制」是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所以,香港的管治權也是基於中國法律而成立的,不是自發得來的。

《中英聯合聲明》的第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這正如《基本法》的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換言之,香港是給中國「直轄」,是上司和下屬關係。值得注意是,香港並不是享有「自治權」,而是享有「高度的自治權」,換言之,至少香港並非享有「全部的自治權」。

現時民主派爭拗有關管治權問題,主要爭的是第二十二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正因有這一條,民主派認為,中央政府在香港並沒有管治權。

然而,「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確是「不得干預」,但中央人民政府自身,又可不可以干預呢?換言之,我的手下不能干預,但我自己又能不能夠干預呢?

這又牽涉到另一個問題:「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人民政府」究竟是一體的,還是兩回事?我們是不是可以作出這種區分呢?這是強辭奪理,還是真的是言之成理呢?幸好,在二十二條的後面,有了解釋:「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換言之,「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人民政府的確是不同的實體,因此,「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可干預香港特區的管治,並不代表了中央人民政府的不可干預。

我們要根據事實講話。民主派可以說,中央政府的「一國兩制」太卑鄙了,太苛刻了,我們不接受,所以要反抗,這是見仁見智的問題,各人都可以有自由的立場。可是,在《基本法》下的「一國兩制」,卻是從來就是這樣,香港的管治權源自中央,中央可以插手干預,如果從法律的觀點去看,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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