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瞞徒」的案件,有一個重要的法律關鍵,就是《中國刑法》第322條《偷越國(邊)境罪》,究竟應該判以甚麼刑罰呢?
有的人說,法律講明:「犯本條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因此提倡應判以最高的一年刑罰。也有人說,政治不應在法律之上,根據(他們所知道的)慣例,行政拘留十零日,就應放人了。
通常,香港人講《中國刑法》,完全沒有相關知識,亂噏一通,只要政治掛帥,就有大把人支持了。
一般來說,立法只講明大原則,微觀的懲處方式則由法院的釋法去決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發布的《關於嚴厲打擊偷渡犯罪活動的通知》講明了:
「對那些邊民、漁民為探親訪友、趕集、過境作業等原因偶爾非法出入國(邊)境;或者是為貪圖省事而非法出入國(邊)境,情節不嚴重的,以及因聽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國(邊)境是違法行為而偷越國(邊)境等情況,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在國(邊)境地區誤出誤入的,更不應作為偷越國(邊)境罪處理。偷越國(邊)境的一般違法行為,可給予治安行政處罰或者批評教育,使其改正。」
所以,簡單偷渡行為的懲罰,的確是直接放人,或「係咁咦」行政拘留,便算數了。
然而,「立案標準」另有說明:「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2)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國(邊)境的;(3)偷渡時對邊防、公安人員等使用暴力相威脅的;(4)介紹、引誘多人一起偷渡的;(5)在偷越國(邊)境過程中有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6)有其他嚴重行為的。
「十二瞞徒」犯了其中3項:逃避法律制裁、多人一起偷渡、有其他違法行為,也即是違反了《港區國安法》。
犯上這罪,不管有多嚴重,最多也只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已,不過「並處罰金」就不知是多少,注意是「並」,而非「或」,如果罰三幾十萬元人民幣,都幾重皮,至於告不告《港區國安法》,又是第二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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