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本身是一個定義模糊的名詞,講這名詞的人,包括甚麼專家學者,政客評論員,都是亂說一通,甚麼也不懂。
首先,「三權分立」並不一定是現代政治,或者是西方社會必需基礎,像英國,就是行政立法一體,只有司法是獨立。所以,西方政治的基礎是「司法獨立」,而不必要是「三權分立」。
好了,現在又以美國為例子了,美國當然是最有名的「三權分立」國家,也被認為是制度最完善、最成功的。可是,只要對美國政制有一點點,我說的是中學生程度的認識的人,都會讀過,「三權分立」並不是互不相涉,而是必須有「互相制衡」(check and balance)。
簡單點說,如果沒有「互相制衡」,三權完全無王管,就不是現代西方政治制度的「三權分立」。但絕大部分的香港人,都沒提到這一點,這證明了香港人水平之低,低不到應討論政治的地步。
現在講高一點的,就是「三權分立」的本質,本來就是一筆胡塗帳。我且用一個簡單的例子,去講明這件事。
一位司長能不能無緣無故炒掉一個普通公務員?一個總警司能不能夠無緣無故炒掉一位普通警員?
大家都知道,如果對方沒有犯錯,是不能炒掉的。理由是,他們的職位,是受到制度所保護,而制度是法律所寫明的,任何上級職位,不能把權力超越制度之外。所以,這和私營機構有點分別,在私營機構,老闆是皇帝,有著絕對的無上權力,但在政府的架構和制度,就做不到這點了。
如果說是「行政主導」,行政長官可以把法官視作下屬,任意作出她所屬意的安排嗎?如果說是「三權分立」,司法機構可以不受到任何監督,胡作妄為嗎?這也是不可能的,皆因無論司法、行政、立法,任何一方不受到制衡,都會變成權力怪獸,破壞社會秩序。
所以說,《基本法》或任何憲法的主題,並非「行政主導」或「三權分立」,而是把政府架構的各個部門、各個人事的權力定義清楚。你既不是我的絕對上司,我也不是你的絕對下屬,一切權力由制度去定義。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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