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大部分的人都對《中英聯合聲明》有著誤解,本文對此作出一個簡單的描述。
顧名思義,《中英聯合聲明》並非一份協議,而是一份「聯合聲明」,為甚麼它不是協議呢?
因為它一共有8條文,只有四至八是聯合聲明,一和三是中國聲明,二是英國聲明,為甚麼會有這樣的安排呢?皆因兩國對於香港地位有著不同的定義,因此只能自說自話,無法就此達成一個協議。
這其中的基本原理是,中國不承認不平等條約,因此從來不承認英國在香港的主權和治權,因此,它的第一條正是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而英國則不承認這一條,因此第二條正是英國講的「交還香港」,而中國亦不承認這一條。
第三條就是有關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即是「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注意,這一條是中國自說自話,也不是雙方同意的「聯合聲明」。所以,可以說中國是promise了「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但這promise並非是對英國所作的,而是自說自話,好比「恢復主權」也是自說自話。
在西方的眼中,不平等條約自然有效,皆因整個世界都是依照「勝者為王」的森林法則所訂立,如果戰勝國對戰敗國所訂立的不平等條約統統不成立,首先日本就可以恢復在1945年前的所有領土了。這將引起無窮無盡的混亂,整個世界都無法運作。
至於中國,最不能承認不平等條約的真正理由,是如果1842年簽的《南京條約》有效,則在1895年,同樣是由清朝簽的《馬關條約》也不可能沒效,那麼,它就沒有法理去聲稱擁有台灣的主權了。
現在說到《中英聯合聲明》的時效問題,《維基百科》很客觀地寫出「失效日」是「1997年7月1日(中方認為)」,「2047年7月1日(英方認為)」,但這說法雖然客觀,仍然是錯的。
正如前文講了,中方認為,主權是它的,它的保證只是國內政策的保證,與英國無關,《中英聯合聲明》的主要作用是香港移交前後的過渡安排,因此,其失效日應該是在2000年1月1日,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解散當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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