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0日

交易所貪腐是結構問題,永遠防不了

在上月的26日,證監會及廉政公署聯合行動,拘捕了港交所(388)上市部門IPO審查組前聯合主管,以及2名相關人士,懷疑他們在兩間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請審批過程中,涉及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按照先前的報道,該名主管為楊金隆,而涉及的公司多達30間,如今只挑出兩間來告,這是政府檢控的慣例,好比當年聯交所的李福兆案,也只是挑出4單來告。這令我想起當年問一位已離職的警察:「那位未成年少女的男性伴多達幾百人,遇上這種情況,警方會不會同時控告幾百人?」他說:「咪揀幾個唔好彩的來告囉,如果告幾百人,會浪費好多警力!」

我問知情人士,涉及的上市公司會不會被除牌,他們認為不會。這令我想起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說,目前未見有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成功上市。他又曾指,再好的制度亦會有「爛蘋果」。

話說楊金隆是馬來西亞人,英文名是Eugene Yeoh,交易所很喜歡找新加坡人和馬來西亞人當高層,皆因認為香港人太蠱惑了,信不過,所以寧願從外地借將。這好比中國省政府的一、二把手,例必不由當地人出任。

David Webb認為,港交所目前的IPO審批機制,有根本性的缺失,第一,港交所要賺錢,同時審批上市,有利益衝突;第二,允許審批人員進行subject test。(周按:例如問,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又或是沒有資金需要,為何要上市集資之類。)

以上兩點,我完全同意,卻不苟同他的結論是將審批權交予證監會,皆因就算把權力交給證監會,問題也照樣存在。反而,現時交易所和證監會分掌審批權和否決權,有互相監察作用,如果由一機構同時掌握兩權,貪腐機會只會更高。

不過,我同意David Webb說,上市委員會是old fashion system,防止貪腐的方法是披露為本,即公司呈交會計及估值等報告,只要符合條件,就容許上市,毋須上市科提供主觀意見或推薦。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逢周一、三至五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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