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6日

修訂《逃犯條例》的5點失敗

從立法上,修訂《逃犯條例》是被正式宣布壽終正寢的草案,可是,我為了出版一本新書,就此課題的法律,寫了一篇3萬字的長文,因而得出一些心得,不想浪費,故此在這裡寫出來。


這修訂包括兩條法例,一是《逃犯條例》,主要涉及把香港和中國內地的逃犯/疑犯互相移交,另一則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其中所牽涉的「互助法律協助」事宜有很多,但最為人關注的,就是可把涉嫌犯罪的財物充公。用最簡單的說法,前者是「害命」,後者是「謀財」。

從政治的角度來看,同時兼顧兩條戰線,打擊面太大。撇除其中一項,例如說,只謀財,不害命,政治犯會支持你,只害命,不謀財,早已移居到香港的經濟犯也會支持,如今兩條戰線一齊搞,困難度是加倍。

第3個重點,是本來《逃犯條例》需要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機關去分別把關,如今林鄭政府卻企圖撇開立法會的監察。固然,世界大部分的國家去處理引渡逃犯,都只是行政和司法機關把守,沒有關係到立法機關,可這是早已存在的制度,已成慣例。然而,在香港,這是立法會已有的權力,卻要從它的口中硬拉出來,立法會議員肯定覺得不爽。

如果此法仍然交由立法會把關,相信反對派的議員們,對於內地的經濟犯也絕無憐憫之心,他們就只會守住政治犯,我可不相信中央政府或港府是想藉這修例而用來大舉搜捕政治犯。既非如此,反正港府也無法完全控制司法機關,放它一馬,繼續由立法會去多把一重關,又有何妨?

本法的另一大爭議點是追溯權,如果沒有追溯權,至少在「謀財」方面,會更加容易通過。

至於法律問題,移交陳同佳方面,因台灣公開拒絕而被破了。說到完善法律問題,大律師公會的說法,則是香港向來有域外法權,只是限於其他犯罪,只要把謀殺也加入去,比修訂《逃犯條例》更簡單得多。剩下的,就只有赤裸裸的內地移交了。

綜合以上,有5大難關,保守地過一個兩個,應該也可做到,要5關齊過,我只能說,林鄭月娥死在太過好大喜功了!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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