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去年2月發生行李篋藏屍案,保安局向立法會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以後可以提供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只要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啟動處理臨時拘捕及移交,由法庭審核定奪。
首先,我非常反對有人提出為彰顯正義而作出的「一次性安排」。我認為,凡是一次性安排,都是破壞體制和法治,我們不應該為了方便而玩這種權宜之計,只要東玩一次,西玩一次,香港就完蛋了。
我同意這是政府「揾位入」,藉這次機會作出構想已久的逃犯引渡安排。也同意涂謹申議員提出的,修訂後法例只限於和台灣的引渡,內地和澳門不能列入。原因很簡單,港澳逃犯和內地不能引渡移交,應該是《基本法》沒寫但implied了的,是大家心目中「一國兩制」的界限。然而,儘管我同意反對者的某些原則,但對於公民黨郭榮鏗議員的說法,卻真是水平太低,尤其他居然還是法律界議員。他所指出的「現時有與香港締結刑事合作或移交逃犯安排的數十個司法管轄區,全都是在法治水平和人權保障方面,客觀地被公認達致可接受程度的地方……」保安局長李家超反駁說,這些文明的司法管轄區,幾乎全都與中國內地有移交逃犯的協議,可見郭所說的內地司法不公,與引渡協議沒有矛盾。
真正的理由,當然是政治犯和異見人士,大家也知道,如果兩地法例不同,例如香港沒有顛覆罪,便不能移交相關逃犯到內地。但是,內地能否正如郭所說的,「用經濟犯罪或桃色罪行來檢控異見人士」呢?這要回到修例本身:並非所有案件都可自動向法庭申請引渡,而是要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換言之,必須是特別重大案件才可啟動。我相信異見人士都不會是富豪,即使經濟檢控涉及的金錢也不多,桃色檢控如嫖妓,也不可能啟動程序吧?
反對者的反駁往往是:中國好茅,有甚麼做不出來呢?我回答:「中國的確好茅,但直接用洗頭艇來捉人,應該簡單過找行政長官啟動程序,且還要法庭批准吧?」
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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