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從架構看來,當日我最反對上市改革諮詢文件的,是證監會吞併了交易所審批的權力,原因很簡單,把審批權和監察權(否決權)分開,是所有公共行政架構,從私人公司到公營機構,所共同遵守的法則。反之,如果把審批權,也即是行政權和監察權放在同一機構,非但會造成無王管,也會造成貪腐。這應該是公共行政學的ABC,只有完全不懂得這些基本管理知識的人,才會看不出問題所在。
記得當年聯交所就是因為審批權和監察權合在一起,才會造成李福兆時代的派餅仔事件,因此才會後來有證監會的出現。現在如果把審批權和監察權又放在一起,只是把交易所變成了證監會,以往的問題很難不再出現。
兩權合併易滋生貪腐問題
當日張華峰議員把解決問題方法,依賴證監會人員的專業和道德操守,這在任何讀過幾年書,稍為知道什麼是check and balance的人,都知道是不可能的。
但如果問我,是不是完全反對證監會獲得絕對的審批權呢?這又不是。其實我完全同意證監會擁有審批權,只是先決條件是,香港是行披露為本制度。
什麼是披露為本制度?簡單說,就是只要我符合資格,便必定要讓我上市,不能在審批上有太多的discretionary power。其實,discretionary power只是為了權貴的方便上市,不如大家一視同仁,只要沒有大細超,我很樂意支持證監會……所以,其實諮詢文件被否決,我也不感到高興,因為我並非反對證監會獨攬大權,只是認為前提需是真正的披露為本而已。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506453637351&issue=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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