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的本質是一場鬧劇,誰知卻演變成一場悲劇。
為甚麼說是鬧劇呢?皆因它在邏輯上,由始至終,從哪一方面、哪一立場去看,都是錯的。
首先從陳同佳事件講起,我寫過幾篇文章,指出為了拉一個犯人,去立一條法,是為了一次性的正義,違反了整個法治精神。然而,無論朝野,均支持這條完全違反法治的立法,爭拗點只在法例的內容。
然後,我也撰文指出過,由於死刑犯不能引渡,就算立了法,也無法把陳同佳引渡到台灣。好了,這時林鄭月娥政府改了口風,說立法是為了完善法制,由此,事件迅速的變成了政治事件。
很明顯,這是突發事件,並不在中央政府對香港的大戰略的議程之內,但卻符合了中央的利益,因此也是樂觀其成,以為是天降了下來的大餡餅,但也正因如此,法例的內容及影響力並沒有深思熟慮的評估過。
經過社會反對,林鄭政府把法例作出多次修改後,左看右看,也沒有甚麼問題呀,受影響的人減至最少,看來也沒有甚麼反對派會真的受害,於是便推出了。
其實,現時的反對者大多都沒看清楚內容,看清楚的人所能提出的反對理由,就只有假如中央出茅招,那就很容易抓到香港人了。從邏輯上看,如果中央出茅招,用洗頭艇都得啦,根本用不著另外立法。然而,反對的人又會說,是呀,不過立法之後,出茅招會更方便,也可以出更多的茅招。
簡單點說,看不出問題的法例,遭到激烈反對,並非因為法例本身,而是政治問題,癥結在於港人完全不相信中央政府,而這是永遠解決不了的死結。
要我說,這法例是象徵意義多於實質內涵:中港有了引渡,就是朝一國一制邁向了一大步,當然,假如廿三條通過後,雙劍合璧,殺傷力就顯露出來了,但這一點,我卻從來沒有見過有人說出來。
反對者評這法例,邏輯錯了,但直覺卻對了:總之敵人贊成的,我們就反對,肯定沒有錯。而林鄭的邏輯是對了,可惜政治從來不講邏輯,捉錯了市民的感覺,就是敗了;這本來應該是留給廿三條時用的能量,卻在這畫蛇添足之舉上耗盡了,不亦蠢乎!作者為小說作家、報社主筆、股票投資者,吃喝活樂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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