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4日

法律的4種追溯力

上周的主題是法律的追訴力,也講到了追溯。然後,我在本台節目中,又講到了追溯力,誰知老人癡呆發作,4種有追溯力的立法,居然只記起3種,唯有找齊資料,補寫這篇。

法律的沒有追溯力,並不僅限於普通法,而是有史以來所有的法律,包括了古巴比倫的漢漠拉比法典,成吉思汗法典,羅馬法,大明和大清律例,以至於今天的大陸法,都沒有追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也講明了:「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

然而,有4種情況之下,則是現時所有的國家,包括了行普通法的英國和美國在內,也是有追溯力的﹕

第一種,是釋法,也即是高級法院對低級法院的overruling。當高級法院釋法後,下級法院已判決的案件不能追溯,但對釋法前立案,但釋法後判決的案件,必須依照上級法院的法律解釋而作出判決。

第二種,就是這法律是在全世界的所有法律,都是犯罪的,換言之,只是該國疏忽,或因其他原因,沒有立法,這種情況之下,就算是在立法前犯的罪,都可以追溯。

這追溯力,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說:「一、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內國法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於發生當時依各國公認之一般法律原則為有罪者,其審判與刑罰不受本條規定之影響。」

第三種,是現有法律和憲法互相矛盾,在香港,則是《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由於特區政府是在1997年7月1日成立,因此追溯力會直至當日。

2006年8月31日在終審法院的藏毒案件HKSAR vs Hung Chan Wah and Atsushi Asano,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親自寫的判詞指出,追溯力是「極其罕有」,但「憲法上有效」。

第四種,是在草案拿出來時,即時生效,除非立法時不通過,才變回無效,好比加稅,辣招等等,主要是適用於那些可能會在過渡期間大量犯法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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