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

告訴葉劉和梁美芬:中國傳統是一夫一妻還是一夫多妻

這篇文章的題目已想好了一個月,現在才有空去寫。

話說已然出櫃自承同性戀的陳志全動議「讓同志締結伴侶關係政策」的無約束力議案,作為基督教徒的經民聯議員梁美芬則完全相反的修正案﹕「尊重華人社會所重視的家庭價值觀及本港現行的『一男一女』及『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新民黨葉劉淑儀則表態反對梁的修正案,指出「一夫一妻」是於1972年才引進香港,「根本係一個耶教概念……華人社會傳統婚姻觀念,其實係一夫多妻,當香港受殖民管治前,多年來香港法例係有妾同婢女,其後英國人先廢除,所以我覺得梁美芬議員作為我哋會內咁多律師,唔該你睇清楚法例,你捍衞緊乜嘢?你捍衞嘅係基督徒耶教嘅概念,唔係華人傳統社會嘅家庭婚姻概念」。

面對葉劉狠批,梁美芬的反駁是:「我想講中國內地13億人地方都實施一夫一妻制,請葉劉睇吓個婚姻制度。」結果,葉劉投票支持了陳志全動議,因她認為,議案只是要求政府作研究,與政府原來的立場並無違背。

最終,陳志全的原動議及梁美芬的修正案,在分組點票下,分別在地區直選及功能組別不夠票,雙雙無法通過。

我並無意去參與以上的政治討論,不過作為學術研究,中國歷史上究竟有沒有一夫一妻制度,卻是非常有趣的課題。

自稱為「考據大帝」的網絡作家陳凱文的意見是﹕「中國傳統嚴格上來說,其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是正室只得一個,但可以納妾妻在家裡的地位比妾高,生出來的孩子也有嫡出、庶出之別,在過去講求長幼有序的社會,庶長子即使比嫡長子大,家產和爵位都是給嫡長子,所以,香港未修改法律前,其實是一夫一妻多妾,又,香港法律沒事實婚姻的概念,所以只要一個人包二奶,養情人只要你不癲到走去註冊,其實並不算是犯法,此外,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第3條非婚生子女跟婚生子女,一樣享有繼承權,故,其實只要大婆無意見的話香港在de facto上,其實仍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先不說香港和中國的制度其實為何,單單從葉劉淑儀的言論去看,她的說法是「……係一夫多妻,當香港受殖民管治前,多年來香港法例係有妾同婢女……」儘管她並沒清楚說明,但至少她明白香港的夫妻制度是包括了「妾」和「婢女」。雖然,她說的「香港受殖民管治前」並不正確,因為「前」的香港表面上是採用《大清律例》,實際上則是各處鄉村各處例,嗯,有關《大清律例》在鄉村的執行力,暫不去討論,但我相信葉劉真正指的是「香港受殖民管治時」,純屬口誤,不用深究。

【周顯專欄】告訴葉劉和梁美芬:中國傳統是一夫一妻還是一夫多妻
圖:資料圖
至於學研社另一位成員童暉在《哪種才是中國風?》一文中說﹕「一夫一妻,確是耶教觀念,中國傳統是流行一夫多妻的,至清末民初,才有人覺得這是陋俗。清朝遺老辜鴻銘說:只有一個茶壺配數個杯,不能一個杯配數個茶壺,以此來說明一夫多妻的合理。事實上,香港到了1971年才嚴格確立一夫一妻制,到現在,與此相抵觸的婚姻關係,倒令人以為是破壞傳統了,完全忘記有關觀念來自西方。」

現在輪到我,周顯大師出場了。先講的是中國人的傳統﹕

在古時,天子可以擁有很多女人,例如《禮記‧昏義》說﹕「古者天子后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

以上的數字是最高數目,不准超過,但可以少過。大家可以看到,在古時,所有的制度都有禮儀去限定,包括了妻妾數目。當然了,不排除他們偷偷的搞多了女人,但這是犯法,不屬於體制之內。

其後所有的朝代,都有定制去規定皇帝的妻妾,通常是高級的有定制規定數目,低級的則沒有定員,至於宮女,則由數千人到數萬人不等,皇帝當然可以亂搞宮女,但宮女並沒有法定地位。本文主旨是講有法定地位的妻妾制度,這好比古時的老爺搞婢女並不代表婢女是妾,往往還會把搞過的婢女安排嫁給下人當老婆,但卻並不會把妾待嫁給別人。在今日一夫一妻制的香港,也有不少男人亂搞女人,但這並不在體制之內。

天子之外,諸侯的妻妾數目當然也限制了,根據《春秋公羊傳》說﹕「諸侯一聘九女。」唐朝孔穎達的疏解則說﹕「諸侯不再娶,於法無二適。」換言之,即是規定了最高是一妻八妾,而且不會有兩個正室。

漢朝文學家蔡邕在講皇室制度的作品《獨斷》寫道﹕「卿大夫一妻二妾。」至於普通百姓,則規定了﹕「庶人一夫一婦。」在晋朝,《晋令》也規定了﹕「諸王置妾八人,郡君、侯妾六人。」宋朝也在《官品令》規定了官員的納妾數目﹕「第一第二品有四妾,第三第四有三妾,第五第六有二妾,第七第八有一妾。」

簡單點說,在古時,人們按照身分地位不同,規定了妾待的數目,最多不過是十個八個,至於平民,則只能夠有一個妻子,不能納妾。

在元朝時,平民才開始一個納妾的機會,就是根據《元史‧譚澄傳》說﹕「道提刑案察史建言﹕『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宜令民年四十無子聽娶妾,以為宗祀計。』朝廷從之。」四十歲後,性能力開始衰退,古時又沒有威而鋼,這是把握最後的機會,去生出身兒子了。

明朝的法律「仿元制」,《明律‧戶律‧妻妾失序》說﹕「其民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

我聽姐姐講的家族老故事﹕祖父是民國時人,他娶妻後,生了一女,生女時其正室,也即是我的大祖母,因宮外孕而無法再生,祖父奏請母親,也即是我的曾祖母,方能再娶一妾,生下了我的父親。

《維基百科》說何鴻燊有一妻三妾,藍瓊瓔是其一姨太,但亦有報導說藍是何的「平妻」。

戰國時代魏國的《法經‧雜法》規定﹕「夫有一妻二妾,則刑聝,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娶多了妾待,要受到切掉耳朵之刑,娶兩個妻子則要殺掉,可知刑法之嚴重。這也證明了,重婚的罪行遠重於納妾。

後來的法律減輕了,《唐律疏議‧戶婚律》說﹕「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後來則改為打屁股,《大明律例‧戶律‧婚姻門》說﹕「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離異。」換言之,縱是打屁股後,後娶之妻也並不合法。清朝的刑罸也差不多,《大清律例‧戶律‧婚姻》也寫明﹕「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離異。」

在晋朝,賈充的妻子李婉因家族犯罪而遭到流徒,賈唯有另娶郭槐,但後來新皇帝即位,大赦天下,皇帝只能特准賈充置左右夫人,兩人皆為正室,但賈充因為怕郭槐,因此辭讓了這份詔書。《舊唐書‧王毛仲傳》則記載﹕「其妻已邑號國夫人,賜妻李氏又為國夫人,每入內朝謁,二夫人同承賜賚。」《安祿山事跡傳》也有類似的記載﹕「……六載,加御史夫人,封兩妻唐氏段氏並為國夫人。」

要皇帝御准才可以娶兩妻,這也可以反證出,重婚是多麼嚴重的罪行。這也即是說,一夫多妻是於法不容。至於民間所說的「平妻」,俗稱「兩頭大」,其實只是民間的私下作法,並無法律地位。

【周顯專欄】告訴葉劉和梁美芬:中國傳統是一夫一妻還是一夫多妻
圖:資料圖
在1912年,即民國元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明文規定了一夫一妻制,195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傳承至今日。然而,這又要講到各處鄉村各處例,我們看到民國時代的政治人物,很多都在鄉下娶了妻子,在城市又另娶別女,這其實是政府無能,法律無法執行,尤其是最多只能在城市實施,在鄉村,其實幾千年來都難以執行國家法律,直至新中國成立之後,這問題才得以解決。

至於香港,則沒有實行過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華人可遵守《大清律例》,直至1971年,方才廢止。

總括而言,中國傳統向來是一夫一妻制,多妻從來沒有允許過,只有特權人物,又或者是沒有子嗣,才能納妾,但是妾侍的數目也有嚴格限制。當然,也有人不依法律,但這不足為訓,皆因本文講的是常態。

至於「包二奶」之類,因二奶沒有法定地位,向來只屬於「通姦」,並不涉及婚姻制度。台灣繼續實行「中華民國」的法律,非但重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連通姦也「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上一代的豪門照樣公然把二奶公開,如台塑的創辦人王永慶,前行政院長張俊雄。

在世界上,並沒有太多國家實行過一夫多妻制,皆因從男女比例的角度看,一夫多妻,甚或是一夫一妻多妾,肯定會有男人娶不到老婆。一夫多妻或一夫一妻多妾,多半是源出自因戰爭而死了大量男丁的國家,例如塞爾維亞,喀麥隆,巴拉圭,非洲的祖魯人,科索沃好像是明文規定一夫一妻,但鄉間的男人則常有幾個女人,法律身分我未搞清楚。

滿人在入主中國時是一夫多妻多妾,我估計當時它是戰鬥民族,男丁的傷亡眾多,再說,打勝仗時擄獲戰敗者的女人,也提供了大量妾侍的來源。它入主中國後,即完全改用了中國的婚姻制度。

在古印度,根據《摩奴法典》,只有國王才允許一夫多妻,最高種姓的婆羅門只有無子時才可以多娶一妻。但後來則變了高種姓者可以一夫多妻,低種姓者則只能一夫一妻,但我也懷疑一夫多妻的「妻」的不同地位,畢竟,能細心把其中的法律地位分出來的人並不多。不過我肯定的是,高種姓的男人可與低種姓女人結合,低種姓的男人和高種姓的女人結合,則是死罪,但高種姓男人可否娶低種姓女人為正室,也待考。

現代印度在法律上是一夫一妻制,但不同的宗教也可有不同的婚姻制度,例如穆斯林便可娶四個妻子,有的宗教信徒甚至可以娶幾十個,不過我沒鑽研過印度法律,我懷疑這許多妻子的法律地位。有些書本說,在古印度,實行一夫四妻制的,是穆斯林國家。很多分析指出,正是因為當年阿拉伯民族戰死者太多,穆罕默德因而作出的權宜之策,但現在的穆斯林國家不止在阿拉伯世界,非洲也有不少。但現實上,現時真正娶四個妻子的穆斯林並不多,皆因伊斯蘭教法規定,非但要原來的妻子同意,還要對四個妻子完全平等,買甚麼都要同樣買四份,實在太麻煩了,男人也受不了。

最後說一說十九世紀興起的摩門教,它認為只有奉行一夫多妻的人才能上天堂,我的看法是,這是弱勢教派的市場策略﹕如果沒有獨特賣點,它很難在基督徒的世界突圍而出。

至於妻妾的法律地位之別,則並非本文的範圍,不論。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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