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

權威的定義

 政治學把權力上的慣性,稱為「權威」(Authority)。有人認為,這是正當的權力,因為只有權威,方才可以用最低的成本,作出有效管治。《維基百科》說﹕「對權威的接受,不是通過武力等暴力威脅進行強制,而是通過教育、傳承、勸導等方式使處於同一個共同體中的人自願的接受。」但我認為,用「慣性」一詞,已經足以解釋一切。


講到權威理論,最經典的是韋伯,他把政治權威分為三種:


1. 傳統權威(traditional authority),例如世襲的帝制。


2. 理性法定權威(rational-legal authority),根據理性和法律為基礎,行使權威,例如民主制度。


3. 魅力權威(charismatic authority),領導者用個人魅力,使追隨著服從,很多時會基於意識形態信念,又或是宗教先知,戰爭英雄、革命領袖之類。


然而,世襲帝制也可以是基於法律,前兩者並不可分。中國的世襲帝制,也有所謂的「祖宗大法」,這相等於現代社會的憲法,只是不成文法,而非成文法而已。再說,就算是魅力型領袖,如希特勒,甚至是當年利比亞的獨裁者卡達菲,上台前和執政時,也並非沒有法理支持,頂多是後來自己的強行立法,絕對不會沒有法律。


另一方面,韋伯筆下的「傳統權威」和「理性法定權威」,不過是究竟權威是來自習慣法,抑或是成文法?然而,習慣法和成文法,本質上並無分別,只是有沒有寫諸文字而已。如果說到要違反和歪曲,成文法也可以照樣被違反和歪曲,例如美國立國至今,其選舉法改變了多次,也用不著修改憲法。


以蔣介石在台灣的獨裁政權為例子,是基於在1947年,以戰時為理由,通過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這是根據所謂「中華民國憲法」第39條的戒嚴和第43條的緊急法,條款包括了所有「立法院」、「監察院」、「國民大會」的委員,一直連任下去。直至1991年,在蔣經國時代,才廢除了這條法例。


查實傳統權威的習慣法,也絕對不是不理性,反之,由於它的不成文和依據習慣,更加需要理性,才能服眾。反而成文法,在立法的時候,也許需要更多的理性,但是在持續執行時,所需要的理性反而比較少。很多成文法由於是在很久很久之前立的法,到了後來,其條文已不太符合當時已改變了的客觀環境,但也是在繼續執行著。


最後說「魅力權威」,一個人不管多有魅力,也無法直接統治許多人。人們最常用的例子,納粹德國元首希特勒,他是經過國會選舉選出來的合法總理,也是經過合法過程成為元首,他也依著法律的程序,去指揮政府和軍隊。就算是在毛澤東的文化中革命時代,把上層的權力架構打破了,但政府架構依然存在,皆因政府不可能單憑魅力領袖,去統治國家。


韋伯的三種分類,意義不清,只是因為太過流行,我方才寫出來,以供參考。簡單點說,一個人不管多有魅力,也不能成為政治權威。其實,所謂的「魅力權威」,不過是靠著意識形態,去吸引民眾和統治階層,再加上權力網絡的支持,才能成為脫離合法(習慣法或成文法)途徑,成為實質上的領導人。但說穿了,其骨幹仍然是合法的權力網絡,靠著原統治階層的支持,才能成立。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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