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規定﹕「獨資業務或合夥業務的經營者須於有關業務開始經營起計1 個月內辦理商業登記。本局不會接納任何不存在或尚未開始經營的業務的商業登記申請。」
日前政府還發出了通告﹕「最近,本局收到大量以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為東主或合夥人的業務的商業登記申請。本局發現大部份有關經營者均無法證明他們確實已在香港經營業務。本局已拒絕該等申請。」
其實,以上的說法,不過申請空殼公司而已,在以前,這是很普遍的一件事,不知道為何現時變成了如此嚴格。
這也即是說,如果要做生意,必須先去經營,才可以開公司。這是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問題﹕如果不先開公司,又怎去經營呢?
例如說,租舖或是租辦公室,不用公司名義,而是用個人,這也罷了。最嚴重的是,開銀行戶口呢?從成立公司到開銀行戶口,噢,假設你能成功開戶,也要一個月至三個月的時間。如果公司有收入,又怎樣呢?
一般人的作法,是唯有用個人戶口,暫作入賬往來。但我本人有親身經驗,如果個人戶口用作公司賬目,很快就會收到銀行通知,說這是不允許的,如果繼續下去,將會被取消戶口。
這還不算有人利用空殼公司,去作買樓之用,政府可有30%的印花稅收取呢?
所以,如果依足法例,根本不可行,因此就只有老點商業登記署了。也由此可見,這些法例是多麼的迂腐,多麼的不合時宜,而政府還要三令五申,要去嚴格執行根本不可能執行的法例呢?
真的是太笨了!也真是苛政笨如豬!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http://www.orangenews.hk/finance/system/2019/04/25/0101151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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