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日

使用催淚彈的局限條件

本文的重點,並非關於使用催淚彈是不是道德的問題,而是它究竟有沒有用,或者是,應該在甚麼場合才可以使用的問題。
香港警察並非沒有用過催淚彈,在1967年暴動時用過,在1984年,因的士加牌費和首次登記稅時,也用過,在1996年,越南船民在難民營中暴亂,亦用過,2005年時,韓農抗議在灣仔會展中心舉行的世界貿易組織會議,同樣地用過催淚彈。但為甚麼以前的使用催淚彈,均能奏功,但這一次卻非但無效,反而引來更多的示威群眾呢?
原因很簡單,以上的這些事件,要對付的都是犯法分子,當時只須出動催淚彈,便能打散群眾,警察跟著出動,大舉拘捕群眾。像1996年越南難民營的那一役,當局出動了一千多名警員,把逃走了的二百多名越南船民全數抓回難民營內。換句話說,在以上的情況之下,出動催淚彈是第一步,它的作用是打散對方的陣勢,令對方給催淚昏了頭,以便跟著的拘捕行動。
然而,在這一次的警方行動,所面對的示威群眾,人數太多,催淚彈對付不了這許多人,但最重要的,是動用了催淚彈之後,又不能拘捕對方,因為對方根本沒有犯法,要拘捕也沒有理由。
在這個情況下,當催淚彈的威力過後,人們又可以繼續集結起來,而且,還因為電視畫面的震撼,令到更多的同情者去參與上街,這就是「928」當日所發生的情況。
簡而言之,催淚彈得與警棍並用,而且還要同時把犯法者拘捕,才能發揮效力。如今示威群眾沒有使用暴力,警察不能使用警棍,去傷害對方,更加不可以拘捕,既然沒有以上的大前提,這自然不適合使用催淚彈了。
我在一篇社論中,曾經寫過:「有關政治和民意的部分,並非曾偉雄的專業,如果出錯,也是梁振英的責任,與曾偉雄無關。」
如果警方不理民意,要強硬清場,那麼,他們在使用催淚彈之後,也可能加用警棍,或者是使用大殺傷力武器,如水炮、音波車之類,如果這樣做,固然會震撼了整個社會,政府變成了暴力武夫,形象跌到谷底,但是,這至少可以有效的驅散到群眾,算是完成了「任務」。
換言之,香港警方使用催淚彈,既不能做到預期的效果,達成不了「任務」,反而徒然喪失了形象。這又代表了,他們根本不明白使用催淚彈時的局限條件,這自然是不專業的表現。

http://www.am730.com.hk/column-229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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