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日

普通法是否金融中心的必要條件?

 香港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因此被英國人洗腦的情況十分嚴重,往往誤以為英國的標準就是普世標準,例如說,英國人和英語世界的人一定會讀到,微積分的發明人是牛頓,可是,如果放在法國,這發明者就是萊布尼茨了。

事實上,牛頓和萊布尼茨兩人都是獨立發明了微積分,可是,我們現在所採用的計算方法,卻是後者發明的,因此,如果要歸因於發明者,還是應以後者的貢獻更大。但英語世界的人當然不識得這許多。

另一個香港人的迷思是,普通法是最先進、最文明的法律,尤其是商業世界,沒有普通法,簡直是寸步難行。這當然也是英式洗腦的一種,尤其是法律學生,更加被洗腦得厲害。畢竟,學習的大原理是,成績愈好的學生,愈被洗得嚴重,皆因不堅信,成績很難好。因此,我們才常常見到,當香港法律界為法律解釋時,一牽涉到比較高層次的討論,往往荒腔走板,不知所云。

一個基本概念是,普通法由於有比較多的不成文法,因此相比歐洲大陸所行的民法而言,反而是比較野蠻的、落後的,但當然,受過英式法律教育的人,決不會承認這一點,香港大部分的無知市民,也不知道這一點。

一般來說,習慣法的司法人員的「任意權力」(discretionary power)比較大,判決比較任意,相比來說,彈性比較強,但可預測性也比較低,因此,愈是現代的、先進的法律系統,會採用更多成文的、可預測性比較高的法律規條,所以我才會說,民法比普通法更先進,這應該是令到崇英者難堪,但卻是鐵一般的事實。

至於普通法有利於貿易,甚至是金融的說法,根據兩位芝加哥大學教授Raghuram Rajan和Luigi Zingales在1996年的一篇文章《Financial Dependence and Growth》指出,宋朝的開封,清朝的山西,民國的上海,以及工業革命前的阿姆斯特丹等等是所在國或者地區的金融中心時,紐約、倫敦和香港完全不是金融中心。

他們比較了24個國家的經濟和金融歷史資料,以儲蓄佔GDP比重、股票市場規模佔GDP比重、上市公司數量佔人口比重、股票公開發行融資佔固定資本形成總額比重這四個作為指標。在1913年,大部分國家的金融發展水準要高於1980年,甚至1999年,其低點則是二戰結束時。

當時股票市場規模佔GDP比重排名第一的,是古巴,是並列第二名的埃及和英國的1倍以上。這當然是因為古巴的國家規模不大的關係。如果把香港視為單一經濟體,這比例是「11:1」,也世界前茅,也許還有一些微型小國勝過香港,我不敢肯定。正常大國的比例大多是「1:1」。

跟著的排名依次是比利時、法國、奧地利。除了英國,其他國家均屬於民法系。在當時,美國的比重不到古巴的20%。這當然也是因為美國已是世界最大經濟體,有充份的內循環,單一產業,縱使是金融業,也很難主宰它的整個經濟體系。

民法國家的金融爆煲,主要是因為二戰戰敗了,而金融世界是由戰勝者去決定的。美國的金融崛起,只是因為它是戰勝國,而不是它擁有普通法。不消說,一戰前的英國金融霸權,也是因為它作為「日不落帝國」的雄風。普通法系的優勢主要源於二戰的勝利,直至1980年,民法系國家的股市比例增長率才重新加快起來。

作者簡介: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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