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朋友講起香港的證券政策,我說:「其實很簡單,在證券交易所方面,唯一的最高政策,就是『港交所』(388)的利潤極大化,它賺錢愈多愈好,而證監會以及所有的法例,都應為這最高原則,而作出配合。」
話說自古以來,香港的監管採用英式的「保障投資者」(Investor Protection)為大原則,這原則在一個愚民社會,沒甚麼不對,例如在上海和深圳,由於有大量的農民,以及低教育人士,必須有著很足夠的保障,以保護其利益。
在德國、加拿大,又或者是印度、越南這些股市,都會採用差不多的原則。然而,在保障投資者的同時,大家會發現,這會造成監管機構的權力,包括任意性會過大。香港不久前,拘捕了好些在批准新股上市時的貪腐人士,這在制度而言,是有著必然性,只要稍為讀過一點書的人都可知道,任意權力必然導致腐敗。
另一個缺點,就是會影響到市場運作,會減少交易所,以至於整個金融市場、整個社會的收入。
至於美國,則採用「披露為本」的政策,簡單點說,就是把不確定性減至最少,只要法例寫明,依足法例,就可以做,甚至明知你是賊人,但完全符合資格,也不能禁止上市,或做出任何合法搶錢的行為。
當然,在這方面,美國法例對投資者的保障是更充分的,例如有「集體訴訟權」,諸如此類。然而,千里之行,始於足下,我們究竟是不是要朝著這方向去改革呢?
兩種制度各有優劣,關鍵點在於,大部分的股市都是local market,服務本國人民,其股市和GDP比例是1比1,但香港是金融城市,兩者的比例是12比1,因此,我們應以交易所利潤極大化為主軸,採用「披露為本」。
最後,我改了當年通用汽車的總裁Charles Erwin Wilson去了當國防部長時講的名句:「凡是對港交所有利的,都香港有利。」(for years I thought what was good for our country was good for General Motors, and vice versa.)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A1%E7%B6%93/%e5%87%a1%e5%b0%8d%e6%b8%af%e4%ba%a4%e6%89%80%e6%9c%89%e5%88%a9%e7%9a%84%ef%bc%8c%e9%83%bd%e5%b0%8d%e9%a6%99%e6%b8%af%e6%9c%89%e5%88%a9-201816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