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日

全面檢討《基本法》此其時也!

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不贊成修改《基本法》來解決「雙非孕婦」的問題,因為《基本法》的原意已暗喻出雙非孕婦沒有居港權,我們雖不同意她的說法,認為《基本法》二十四條已明確地指出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可以享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權利,但是我們也同意,這不過是觀點與角度的問題,社會上對《基本法》有著不同的詮釋,也是很正常的事。反而是工聯會的會長鄭耀棠,認為當所有的行政措施都證實無效時,才應進行人大釋法,或修改《基本法》,實在是令人大惑不解﹕雙非孕婦的數目是以幾何級數上升,2010年的數目是2009年的50倍,而論到衝急症室的數目,則2011年已是2010年的一倍,可見得這是一件刻不容緩的急事,而人大釋法或修改《基本法》需時甚久,緩不濟急,根本不可能等待行政措施失敗了,才去想辦法用法律去堵塞,而是必須雙管齊下,一邊推行政措施,一邊釋法或修法。
對於雙管齊下這一重點,我們早在昨天的社論當中,已下了結論,今天亦沒必要再重覆。今天我們想討論的,反而是修改《基本法》的問題。
大家都知道,香港的「一國兩制」關係,是基於在回歸前制定的《基本法》所定義。但是,「一國兩制」是史無前例的制度,因為當年的《基本法》起草委員都是在腦中幻想未來可能發生的種種情況,因而制定出來的。毫無疑問,當實際運作這條大法時,與想像一定有所出入,所以《基本法》也預留了彈性,就是在第一百五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九條當中,訂立了人大的釋法和改法的權利。然而,現在香港的某一部份人認為,《基本法》是小憲法,不容隨便修改,否則便影響了其權威性。我們在下文就是分析《基本法》的修改的各項理據。
首先,正如前述,當年的起草委員不是神,憑空想像出來的《基本法》不可能完美地完全實踐,所以《基本法》是有缺陷的,在回歸以來,已經有過很多個案,令人質疑這個問題,「莊豐源案」造成的雙非孕婦,只是其中一端。事實上,回歸以來,人大已經有了四次釋法,這還不算一些給遭人質疑過違憲,但卻沒有人提出過控訴的事件,例如說,第一百零七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但在十多年前的金融危機之後,特區政府多次違反了第一百零七條,其自我解釋是「長期收支平衝,短期不算」。這些「疑似違反《基本法》」的例子,不勝枚舉。這還不算有關第二十三條的爭拗,大家為免發生政治危機,索性不去踫它,也不去管如果不就二十三條立法,也算是違法了《基本法》。
《基本法》當然不應隨便去修改,但只是不應「隨便」去修改而已,當需要時,還是要修改的。修改《基本法》固然損害了它的權威性,可是壞的法(如造成「雙非」的第二十四條)、或是因為它壞而索性不去管它(如赤字預算和第一百零七條),兩者之間,兩害取其輕,只能選擇修法。有關於修改憲法和其權威性,我們可以舉出最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美國憲法》。它在1789年正式生效,前十條修正案是「人權法案」,和《美國憲法》同時通過,但是它的第十一條修正案是何時通過的呢?答案是1795年,距離憲法生效只是過了區區的6年而已。而香港特區政府已過了15年,所以現時開始檢討,正是時機,因為一個政府過了15年之後,當初憑空想像出來的憲法的錯漏大致上都湧現出來了,正好是一個全面檢討的機會。
事實上,《基本法》本來就賦予了修改的彈性,有這彈性而為了保持權威(面子?),硬去不使用這彈性,也可算是違反了立法的原意。最值得注意的是,《基本法》的有效期只是50年,現在特區政府已經過了15年,如果要修改它,得經過港區人大、立法會、行政長官三重關卡,還要交給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人大常委會提案,人大通過……隨時得花上兩三年的時間,才可以完全通過程序。假如再過十年八載,特區政府進入了倒數階段,倒不如不去修改,等待時間過去算了。
前已言及,關於「雙非孕婦」應該交由人大釋法還是修改《基本法》,可以是見仁見智。但是未來的行政長官,相信要成立一個有廣泛代表性和專業性的委員會,認真的討論全面去檢討《基本法》,究竟有那一些是不合時宜的,必須去加以修改,以維持「一
國兩制」的下半段時間的政治經濟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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