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0日

利益衝突雖無涉,自負分辯不虛心

現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傾向於唐英年作為接任人,已經是人所共知的事實,根本無須解釋或否認。這一次由政府主動出手,發出新聞稿證實了梁振英的在「西九龍填海區概念規劃比賽」當評審時,涉嫌利益衝突,其有關的參賽伍因而被取消了資格,毫無疑問,這也是政府挺唐打梁的手法之一。在實質的政治鬥爭中,現屆政府擁有大量的官方資訊,然後利用這些資訊優勢來打擊政治對手,是常見的做法,不單在專制國家如此,在民主國家可能更為常見,因此我們也認為,這種做法在本質上是屬於「合法踫撞」。然而,本質固然是「合法踫撞」,但我們仍得去細察其內容,究竟是不是合規﹕第一個標準是政府用正式發放新聞稿的手法,是不是恰當或常見的,第二個標準是其中的內容是不是真確,有沒有誣蔑的成份。
首先討論第一個標準,就是由政府發放新聞稿去澄清有關官員的傳聞,這是十分罕見的做法。我們在前文述及了,由政府利用內部資訊,公開醜聞,去打擊政治對手,是常有的做法。但是一般的做法是找一個「鬼頭仔」,把政府文件洩密給某個友好傳媒,然後由傳媒去爆料,如此而已。而事實是,在上星期,的確是由一份傳媒以獨家新聞的形式,去報導了這宗新聞。至於它是否由政府指令的「鬼頭仔」去主動爆料,或是由該傳媒的記者神通廣大發掘出來,則不得而知了。而當事件爆發出來之後,梁振英的對策是戴德梁行沒有商業承諾,否認存在利益衝突,這當然也是常見的「政治消毒」的手法。一般來說,政府對於傳媒洩密文件,一向是不予置評,除非是有極大的公眾呼聲,又或者是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又或者是在立法會正式提出詢問,政府才會正式回答,而就這一次梁振英的利益衝突事件,政府無疑是小題大作,其用心是很明顯的,就是打擊梁振英的選情。
政府的主動發佈新聞稿,不管其用心何在,只看其做法,一些人可以說是公眾的知情權,另一些人也可以說是違反慣例,實在不該,我們在上文已作出了客觀的分析,但對於其是對是錯的評價,意見則是見仁見智,不予置評。但是無論如何,由於當事發之後,政府已答應過將事件保密,但現在政府卻是在沒有受過甚麼壓力之下,主動公佈事件的詳情,說是違反誠信,未免太過嚴厲,可是卻肯定是並不恰當,以中國人的說法,是非常「無義氣」的。
現在說到第二個標準﹕毫無疑問,政府發放的新聞稿的內容是真實的。問題只在於,梁振英的做法是否恰當,是不是有利益衝突。
現在討論最重要的要點,也即是梁振英先生的責任問題。我們先是絕對相信梁振英的說法﹕他不知情,也沒有收受到任何利益,而有關查證責任的問題,梁先生也解釋得很完滿,責任應在參賽者,而因為在評審時,參賽者是隱名的,所以我們也可以相信並沒有任何證據可以顯示梁振英可以涉及任何利益衝突。因此,梁振英連疏忽責任也不肯承認,這種心情,我們是很理解的。
最後,我們想討論的,是戴德梁行的負責員工的做法。這是一樁不涉及金錢利益的小事件,也許不必通報梁振英這位大老闆。另一方面,那位員工的確沒有責任猜到那位客戶在問完問題之後,便去參加比賽。不消提的是,如果那位客戶在沒有付錢,也沒有事先知會戴德梁行的情況之下,竟然會逕自把顧問的名字填上戴德梁行,是一件很不道德的事,實在令人大惑不解,但這一點暫且放下不理。
以上的分析,全都是為梁振英分辯的,因為作為一個普通人,甚至是作為行政會議召集人,他的做法都絕對沒有錯。然而,作為行政長官(假如他真的當選了的話),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作為行政長官,有責任的,並非只在於他本人,連他身邊的人,也得付上共同的責任。例如說,作為一名戴德梁行的員工,當然不應該想到這宗不涉及金錢的客戶服務可能影響到大老闆,但是如果他的大老闆是行政長官,他的私人公司的員工尚然要事事謹慎十倍,確定每一宗事件有沒有同大老闆兼行政長官有沒有利益衝突。換言之,到了這時,舉證責任是在員工的身上,而非在參賽者的身上。總括而言,我們對這事件的看法是﹕梁振英在這事件中並沒有犯錯,但是他的回應態度卻未免太過自負了,這就令他減掉了分數,也令人小失信心,反之,如果他先把事實分說出來,再虛心學習,答應從此事得到教訓,將會訓示員工,以後處理事件將會加倍小心。這樣的梁振英,才能得到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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