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香港的司法制度,裁判官有如此大的權力呢?
這裏指的「權力」,意即「任意權力」(discretionary power)。要知道,「權力」的本意就是「任意」。比如說,內地的法官可以把殺人犯判決死刑、死緩等等不同的判刑,他的權力就很大,香港的法官只能把殺人犯判決終身監禁,他的權力就比較小。換個說法,朿縛愈大,權力愈小,反之,朿縛愈小,權力愈大。
從這方面看來,有時候,裁判官的權力比高等法院法官更要大,皆因他們的「任意權力」更大,有時候,亂判都得。反之,高等法院正是應了那句,權力愈大,朿縛愈大,它的司法規範更多,因此,法官更加不能任意。
事實上,裁判官的權力太大,是英式司法制度,有錢佬大晒的一個體現,至少是就不嚴重的小案件,有錢佬享有更大的優勢。我常常說的比喻,如果你用10萬元請回來的律師,和用100萬元請回來的律師,判決結果完全一樣,你還會花巨款請資深大律師嗎?
因此,司法界的論資排輩和裁判官的莫大「任意權力」,一來保障了有錢佬大晒,二來保障了律師的高收費,律師的收入高,從而也可拉高法官的地位和收入,皆因兩者是掛鈎的。就這點而言,不論藍營黃營,利益是相同的,立場也是相同的,所以我們可以看到,藍黃兩方的法律人員,在私下,都是有傾有講的。
也正因如此,量刑委員會對於司法界的利益而言,不啻是一個喪鐘,嚴重的損害了業界的利益。除了那些專做文件的事務律師外,凡是要上庭的,無不反對,就是事務律師,為了避免被法庭針對,上庭時逢打必輸,公開發言時,也是非得反對不可,皆因這損害了「大棚福利」。
現在看來,司法改革是箭在弦上,量刑委員會也是眾望所歸,為甚麼會有這情況?這就是黃色法官們玩得太盡,判決太過離譜,因而造成了的自作自受。其實,只要司法界有上一點點的識做,稍為放寬一下黃絲罪犯,打打擦邊球,不但可以幫到自己人/黃色陣營,也不至於被「火燒後欄」,但由於他們實在做得太明目張膽,作案次數也太過頻密,令到政府忍無可忍,非得落手整頓不可。但一整頓,非但損害了他們的「任意權力」,也損害了整個法律界百多年來的潛規則,嚴重影響了整個界別的利益,這就是玩出火了。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https://www.orangenews.hk/zhuanlan/143510.jhtml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