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自由」?自由本身就是權力:你如果完全不和任何人發生任何的互動,就不存在「自由」可言,例如說,你在渺無人跡的深山居住,除非有一天,人類要開發這座深山,否則你有絕對的「自由」,可以去做任何你想幹的事,絕對不會有任何人來阻止。
當然,可以有野獸、天然環境,或者是你的能力不及,去令到你幹不了你想幹的事,但「自由」這名詞,顯然只和人類有關,是人與人的關係,並不涉及大自然。
然而,只要你和其他人有活動,就不會有完全的自由可言。例如說,深夜打麻雀,鄰居會報警投訴嘈吵。又例如說,在家裏不穿衣服,光脫脫的到處跑,如果是在密封的室內,這是你的自由,因為沒有同任何人有可能的互動。然而,如果家裏有窗,他人可透過窗口看到,照樣可向警察投訴。不消說,在公眾地方進行性行為,幾乎在所有國家都是犯法。在很多國家,同性性行為是犯法的,在大部分的國家,成年人的亂倫也是違法。
以上的,都是自由,完全不干涉到其他人,但不合法。
「Sparks from engines」這個經濟學例子,由福利經濟學家庇古(Arthur Cecil Pigou)提出。他在1920年出版的《The Economics of Welfare》提及:「…costs are thrown upon people not directly concerned, through, say, uncompensated damage done to surrounding woods by sparks from railway engines…」他以此作為「外部性」(externality)的理論說明。
根據《維基百科》,「外部性」的定義:「是指個體經濟單位的行為對社會或者其他個人部門造成了影響(例如環境污染)卻沒有承擔相應的義務或獲得回報,亦稱外部成本、外部效應或溢出效應。這種外部效應有時產生有利影響(教育和安全提高社會生產力),有時會產生不利影響(污染和犯罪降低社會生產力)。我們可以按照外部效應產生的影響不同,把外部效應分為外部經濟和外部不經濟。」
火車經過,濺出火花,令到農田可能起火,這就是「外部不經濟」,庇古因而提出了用「Pigovian tax」,去懲罸製造出「外部不經濟」的人。以火車濺出火花影響農田為例子,就是向火車擁有者徵收懲罸性稅項。
40年後的Ronald Coase,在1960年10月號的《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刊登了一篇名為《The Problems of Social Cost》的長文,舉出了很多司法案件的例子,例如走失了的羊踩壞了農田,新建的高樓大廈阻擋了風車的運作,也包括「Sparks from engines」。他在百科全書式的法律彙集《Halsbury's Laws of England》找到了相關的案例。
他的結論就是,不一定由火車擁有者作出賠償,也可以是由農田地主付給火車擁有者,要求火車繞道,只視乎是哪一方的利益比較大,由經濟利益的極大化,去決定究竟「火花濺出」的權利誰屬。這就是鼎鼎大名的「高斯定理」(Coase Theorem)。
從這理論引申到先前所講的例子:深夜打麻雀、在家裏光脫脫的到處跑、在公眾地方進行性行為、成年人的亂倫等等,可以證出權力和自由可以反過來看,是一體兩面的事情。
同樣邏輯,就可以解釋出不戴口罩的「自由」,和強迫戴口罩的權力。前者的「自由」,顯然也是權力的一種表現。
作者簡介:
周顯,著名的炒股理論家,吃喝玩樂家,不著名的歴史學家、政治學家,過去還曾經當過社論主筆和武俠小說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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