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2日

誰有資格解釋國安法指引?

 【明報專訊】日前,外電引述消息人士報道,由於國際企業和金融機構一直在抱怨,在實施《港區國安法》後,香港政府未有提供相關指引。香港證監會根據香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私下解釋,《港區國安法》是針對主動與外國勢力勾結,以制裁香港政府的人,而不是被動地遵守美國法律的人。因此,證監會建議金融機構可落實美國制裁,認為不會違反《港區國安法》,以安撫外國投資者。

港府不公布指引 因屬人大決定

話說香港政府為什麼不公布相關指引呢?答案很簡單:這是人大的決定,並非香港政府的立法,港府現時還「鴉鴉烏」,不知什麼是犯法,什麼不是犯法,又怎可以下指引呢?

如果說到對《港區國安法》的詮釋,人大常委有權,香港政府講的也是官方說法,律政司長、國安公署也有代表性,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也有非最高決定性的釋法權,可是,一個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憑什麼?有資格去解釋嗎?解錯了,人被抓了,坐了牢,誰負責?

再說,不少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教師是激進黃絲,政府已作出過拘捕和控告,很可能以後還會用《港區國安法》去抓他們,他們講別的法律還可以,講《港區國安法》?非但沒有代表性,很可能還有反作用。

金融機構倘誤信外媒 只能怨太笨

如果證監會這樣說,絕對是證監會的錯,完全是蠢到接近白癡程度,如果金融機構真的誤信了,只能怨自己太笨了,居然連這簡單的事實也相信,坐牢也是活該。不過,也許這只是證監會某人士的私底下吹水,作不得準;那麼,報道的外國傳媒,就是智障了,不過智障的外國傳媒有很多,也不待言。

[周顯 投資二三事]

https://www.mpfinance.com/fin/columnist2.php?col=1463481127012&node=1605122700365&issue=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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